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认真做好会计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林计函〔2014〕710号)精神,经管理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自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清理规范管理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问题,进一步提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重要性、合法性、严肃性的认识,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调查清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按照“一岗双责”和主体责任制的要求,对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凡未取得会计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坚决查纠无证上岗,职责不清,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
二、认真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由主管财务领导负总责,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现有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认真核查。对无证从业人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调整,并将整改情况报管理局。限期不整改上报结果或继续使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中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清理结果
这次自查清理对象为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人员。请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并如实填报清理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漏报,一经发现虚假填报结果,要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单位清理整改情况及签字盖章后的附件(含电子版),于2014年11月4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管理局。
附件:1.甘肃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调查表
2.甘肃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调查汇总表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