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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提高投资计划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审核、下达、执行和验收等。

第三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林业局设立,旨在通过探索和推广适应新形势的防沙治沙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等,实现以点带面推进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的目的。

第四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防风固沙林营建,防沙治沙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的引进和示范,防治模式探索,政策完善与机制创新,开发利用探索和实践。

第五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行中央扶持、地方配套、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投入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固沙、造林、先进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的引进和示范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0%,示范区所在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

第六条  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以计(财)文号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投资计划工作,汇总审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重点,编制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征求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组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检查验收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计划安排、计划执行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指导纳入年度投资范围的示范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示范区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示范建设区的地点、内容、规模、时限以及配套资金等。示范区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抄送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投资计划执行的监管,严禁擅自调整计划,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后方可调整。严格建设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完成后,要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验收办法,及时对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报告等材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送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