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省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和管理机制,促进投资项目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林业投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和省级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项目库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依照项目建设程序和投资政策要求建立、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林业财政项目为主,进行项目申报、审查、论证、批复、实施、验收和评价等全过程营理的综合业务平台。
第三条林业项目库按照属地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设置、合理有序、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凡是中央或省毁资金支持的林业项目都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做好本级及所属辖区、单位项目库建立与管理责任。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项目库管理相关制度建设;省级项目库的汇总、录入、整理和日常管理,并对入库重点林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二)市级林业王管部门、省直属单位负责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更新、维护和项目跟踪管理工作;进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的复审上报、并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单位抓好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所属林业局负责项目库项目的初审上报、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更新、维护及辖区内所有林业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林业单位的计财部门综合管理、业务部门专项管理,项目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及实施等工作,共同做好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计财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标准文本)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批复等工作;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下达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标准文本)、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等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制定和评价工作;配合做好归口菅理的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复实施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和绩效自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入林业项目库的项目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各项目审批和管理要求,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库分类
第七条林业项目库按资金渠道分为: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库和林业财政项目库两类;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为:储备项目库、执行项目库和建成项目库。
第八条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库分类:
(一)储备项目库。包括前期储备项目库和前期工作项目库2类。
1.前期储备项目库——各地、各单位已进行初步策划论证,有建设意向和规划思路且项目建议书经市、县级和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审核、会商,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前期工作项目库——已进入前期储备库且通过专家论证并得到国家或省级管理部门批复立项,但建设资金没有下达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执行项目库。包括新开工项目库和续建项目库两类。
1.新开工项目库——国家、地方管理部门拨付资金,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2.续建项目库——正在实施且需多年投入建设的项目。
(三)建成项目库。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九条林业财政项目库分类:
(一)储备项目库——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拟开展建设尚未下达资金的项目。
(二)执行项目库——已下达资金正在实施的项目。
(三)建成项目库——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投入运行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库建立程序
第十条项目库实行分级设置、逐级入库。市、县及省直属单位可根据项目类型、管理权限和三项子库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项目库建立程序。本办法仅对省级项目库建立程序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库建立程序:
(一)发布省级项目库建设年度信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级部门年度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内容、申报材料格式、申报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或总投资按上年度国家和省级实施项目数量或投资总规模的150%控制。
(二)前期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按省级林业项目库建设年度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筛选、审查,逐级提交入库项目申报材料。
前期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电子版 (1份)和纸质版(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文件和审查报告等(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审查报告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提出审查具体意见:
⑴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林业政策和国家、地方总体规划要求;
⑵是否有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
⑶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和建设计划是否基本确定;
⑷是否有初步的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
(三)前期储备项目库入库审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入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进行会商研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列入省级前期储各项目库。
(四)前期工作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根据国家和省级年度投资重点方向、实施区域、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等要求,从前期储备项目库按排序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拟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数量或总投资按本年度国家和省级实施项目数量或投资总规模的150%控制)。通知初选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
单报单批类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1份)和纸质版(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文件和审查报告等(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和省上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图表等附件。
打捆类项目申报材料:计划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申请文件和审查报告等(分送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审查报告应从以下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⑴项目建设是否必要、可行,综合效益是否显著;
⑵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是否明确,文本框架和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⑶市场调研、发展预测分析和评价是否客观;
⑷项目自然条件及水、电等基础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建设需要;
⑸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是否齐全。
(五)前期工作项目库拟入库项目审查论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部门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要求入库的单报单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依据专家审查论证意见进行淘汰和优选。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前期工作项目库,推荐上报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批复。打捆项目经省级林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和计财部门审核后,按会商制度进行会商,确定列入拟上报国家计划名录,按程序推荐上报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
(六)前期工作项目库拟入库项目批复:国家或省级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批复立项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正式进入前期工作项目库项目名录。并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按国家林业局、省级部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执行项目库入库项目分别按国家或省级部门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予以确认,符合建设程序阶段性要求的项目,分别进入新开工项目库或续建项目库。
(八)建成项目库入库项目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林业财政项目库建立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级部门年度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每年1月底和9月底发布林业财政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内容、申报材料格式、申报时限等做出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按省级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筛选、审查,逐级提交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级林业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标准文本或实施方案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资金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标准文本,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按国家和省级部门相关要求,编报申报材料。
(三)项目入库:按照资金分配方式实行不同的入库程序。
1.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经省级林业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分别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和标准文本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会商。通过评审但当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列入下年度申请实施计划,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再重新申报;通过评审或符合条件并在当年下达资金的项目纳入执行项目库。
2.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经省级林业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分别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申报材料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会商。按特定任务、对象及相关因素数据分配下达资金,将分配计划结果纳入执行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库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负责对入库项目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入库项目质量。根据所征集项目的情况,将项目分别列入相关项目子库,并建立完善详实的项目数据库。
第十四条项目达到分类项目库要求的,及时调整进入对应项目库。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一经入库,不得随意调整。对已进入储备项目库或执行项目库的项目,若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 整、变更项目或退出项目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调整、变更或退库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林业厅审查。省、市、县三级项目库统一调整、变更或退库。
第十六条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应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退出和项目库的更新。项目库原则上1年滚动调整1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及时退出储备项目库:
(一)项目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
(二)项目入库三年内仍不具备立项条件;
(三)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四)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的;
(五)项目单位申请出库的;
(六)经确认的其他不适合项目建设的情况。
对退出储备项目库的项目,以后再次申请入库的,应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编报、审核、论证项目申请入库材料。
第十七条林业基本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后,按照《甘肃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林业财政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全省林业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实行资源共享、上下联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