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而且在国有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及白林管计财字(1993)125号文《关于印发〈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标准
将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林业专用设备、公路、桥梁、堤坝、晒种场、干渠、支渠、机井、经济林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二、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固定资产的调拨,林区内部各企业单位实行无偿调拨,经管理局批准后统一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2、闲置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给林区外单位的,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3、对林区外单位原则上不实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
4、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时,需签订合同,向租用单位收取的租金列入其他销售收入,出租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应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做出鉴定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固定资产使用已达到规定年限或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报管理局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按批件执行。
2、申请报废的房屋建筑物,需附设计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运输设备需附公安车辆管理所签章的《车辆技术鉴定表》,以及物资利用回收公司出具的证明,方可申请报废;
3、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或净支出,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管理
1、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用单位和财会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4、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及时记录使用和变更情况;
5、建立定期盘点清查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6、合理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六、附则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