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9])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各种基金或基建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合理配置、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动态化,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管理局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管理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参与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的可行性考察、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报批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置等手续;
(四)、组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采购、招标和验收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处置;
(五)、保管、保养固定资产;
(六)、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七)、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
第十条 根据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计价;
(五)、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资产分类明细账,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核算,并按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金额、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管理局计划财务处,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零星专用设备采购实行两人以上采购制,由使用单位和计划财务处共同采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向供货单位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暴、防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应做到及时经常,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或退休时,须交清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