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资产管理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林业系统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厅办公室,省绿化办: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甘办发201373,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开展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的通知》(甘纪办明电201362号)精神,现就厅系统开展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清理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停止新建楼堂管所的重要意义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是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符合党的建设要求,顺乎群众期盼。全厅系统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要把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的具体措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坚决有力的措施,不折不扣的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

二、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37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各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再颁发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严禁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各单位要于1020日前将已批准但尚未开始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规模等资料统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规划资金处)。

三、加强审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15年及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厅直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从严审批;其余维修项目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审批。

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四、分门别类,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全省林业系统办公用房专项清理方案》(详见附件)要求,有步骤地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清理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由于拆迁过渡、机构调整、增加人员编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租(包)用办公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8号)执行。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审批项目时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五、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要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六、加强领导,强化楼堂馆所建设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全省林业系统办公用房专项清理方案》

 

 

 

    

 

 

 

  

附件:

 

全省林业系统办公用房专项清理方案

 

根据省效能风暴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的通知》(甘纪办明电201362号)和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办公用房清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制定《全省林业系统办公用房专项清理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任务目标

(一)查清办公用房底数。根据办公用房管理政策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厅直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

(二)妥善处置存在的问题。审核确认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按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超标、多占和违规出租(借)等问题。

(三)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建立健全厅系统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标准核定、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审批租用,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清理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内容。厅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办公用房、各类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和以“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以及上述楼堂馆所占用、储备的相应土地;用于出租(借)及经营的房屋收益情况。

(二)核算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准核定。具体见清理统计软件操作说明。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自查阶段2013101--2013年12月15)。各单位认真自查清理办公用房及使用情况,使用统一的清理统计软件(下载地址为:甘肃廉政网(Http://gsjw.gov.cn/)下载中心,软件安装密码为gsbgyftj2013,请自行下载安装),于20131115日前将本单位自查数据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办公用房平面图(复印件)、自查报告(含整改意见)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后上报。

(二)核查确认阶段20131215--2014年4月30)。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资料进行逐一核查确认,对违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形成清理核查报告,交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省办公用房清理办。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451--2014年6月30)。对本次清理的办公用房实行用途管制。各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意见,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妥善处理,并将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于5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471--2014年7月31。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全省林业系统相关数据和整改情况,向省办公用房清理办专题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效能风暴行动、打造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抓好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切实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时间紧、任务重,标准严、范围广。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组织专门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做到应清尽清、应报尽报。

(三)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强化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资料齐全、内容翔实、数据准确、责任明晰、有据可查。填表人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单位一把手对上报报表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的,要通过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整改。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抄送:本厅各位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存档(6)。

  甘肃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