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运行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专项管理,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投资计划工作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统一协调;
(二)负责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三)配合业务部门办理林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和批复等工作;
(四)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口管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批复(含初步设计变更批复);
(二)指导归口管理项目按批复内容实施,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组织开展归口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做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营造林三年滚动计划的申报以及归口管理的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归口管理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七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实施项目;
(三)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
(五)开展林业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按规定报送林业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
(六)配合林业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林业项目资料,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林业投资政策和区域林业发展改革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建立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库应当储备三年滚动项目。
第九条 省林业厅结合国家和省级年度投资政策,适时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三年滚动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从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库不能满足的,可从各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库中择优筛选。
第十一条 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另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应当对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按《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规定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森林公安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按国家规定执行。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及退耕还林工程按国家规定申报年度营造林任务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建立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咨询专家库,对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若干名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形式审查、建设内容审查、技术审查、投资估算审查、效益分析审查等。
第十五条 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政策要求,突出林业建设重点方向,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第十六条 省林业厅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汇总审核后,研究提出申报下一年度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计财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请厅务会议审定,按相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政府投资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重点国有林区森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林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中央政府投资的湿地保护与恢复、林木种苗建设项目及2000万元以下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其他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报省林业厅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投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森林公安局审核审批。国家和省上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单纯购置类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营造林类建设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或省发改委、省林业厅批复文件要求编制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业务主管部门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规定进行审查论证后批复。营造林类和基本建设打捆项目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市州项目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厅直属单位项目由省林业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林业重点工程作业设计、实施方案遵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或省级预算投资的,批复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积极落实投资,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工:
(一)有国家或省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二)已落实中央、省政府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
(三)土建工程须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四)已履行完规定的开工前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批复百分之十的,主体工程地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因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省林业厅原则上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的申请,所超概算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初步设计下达的中央或省级政府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按要求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七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核算与管理均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类财务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严禁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不得用项目资金偿还欠债、变相修建办公楼、职工宿舍、购置非项目批复用车以及用于事业费差额补助等。各项费用开支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现金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按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报表和各类信息报送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章 招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应由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九章 监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建立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月报反馈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有困难完成的,要逐级报送相关情况。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厅直单位应自投资计划下达的第二个月起,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按月填报投资计划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凡不涉密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竣工验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投资规模达到或者超过3000万元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报请国家发改委或国家林业局验收。
中央投资规模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省林业厅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营造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市级或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验收权限,组织竣工验收或审核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和市、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实施的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直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初步验收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合格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办法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厅或由省林业厅报请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不按项目实施期限按期完工,进展迟缓,造成资金闲置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省林业厅将予以通报,同时将视情况,可以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
第四十九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省林业厅可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其他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有专门管理规范的,依照其执行;暂没有具体管理规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林计函〔2015〕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