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统计指标解释
甘林统A1表 林业单位基本信息一览表
1、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2、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可以说是“单位的身份证号码”)。
1、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表示形式是8位本体代码,1位校验码和一个连字符构成,如:“00000000—0”。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3、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通讯地址: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实际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道(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4、邮政编码:是指单位所在投递区域邮局的邮政代号。我国采用四级六位编码制,前两位表示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位代表邮区,第四位代表县(市),最后两位数字是代表从这个城市哪个投递区投递的,即投递区的位置。
5、电话(传真)号码:填报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对稳定的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电话号码前必须加区号,如:“09XX—XXXXXXX”。
6、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经营区总面积: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可参照最新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以及相关林业工程规划数据进行填报,对未纳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但已经明确权属的地块可按照土地证、林权证等法定数据填报,未颁发林权证的地块可暂按经营权属填报。
8、国有林地总面积:即林地的权属归国家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集体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
9、集体林地总面积:即林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国有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也是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标。
10、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林业政策,将经过相关部门调研后确定的本辖区内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数量。
11、实际完成林权改革的面积:指截止本期末累计完成的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数量。
甘林统B1表 林地面积与森林资源状况表
12、统计单位:填报本单位(被调查单位)的名称。
13、经营区总面积: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与甘林统A1表中“经营区总面积”指标一致,数字相同。
14、林地面积:即林业用地面积,包括郁闭度0.2(含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经济林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科学实验林地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其它土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面积。可参照最新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填报。
15、有林地:有立木林地,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天然林、人工林地面积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包括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和竹林的用地。
16、天然林:又称自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不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所形成的森林。其特点是环境适应力强,森林结构分布较稳定,但成长时间较长,按其退化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原生林、次生林和疏林。
17、人工林:指用人工种植的方法营造和培育而成的森林。是采用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等方法和技术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
18、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乔木生长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
19、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数据可以通过查阅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获取。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甘肃省纳入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古浪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区、永昌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安西县、张掖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永靖县、会宁县、定西县、通渭县、榆中县。
甘肃省乔木分布上限:祁连山3200米,秦岭北坡3300米,甘南山地3500米。
20、疏林地:是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21、未成林造林地:是指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一是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二是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
22、苗圃地:专门培育树木幼株(苗木)的场所(园地),是指固定的林木(包括木本花卉)育苗地,其任务是为造林和绿化提供优质苗木。苗圃地不包括育苗设施占地,临时育苗用地按育苗前的地类统计。苗圃按其生产任务的不同分为:森林苗圃、防护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经济林苗圃、实验苗圃等。
23、无林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由于采伐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空旷而暂时又没有生长出树林的土地。
24、宜林荒山荒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造林用地的荒山、灌丛、荒滩、荒沟和荒地。
25、宜林沙荒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造林用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6、采伐迹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森林经采伐后尚未长起新林或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五年的迹地。
27、火烧迹地:被火烧过的林地。森林被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
28、其他无林地:指除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外的无林地。按照造林技术标准可分为:已整地和打塘,但尚未造林的预备造林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造林及封育目标,或仍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人工造林(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竹类和灌木)后,在成林年限之前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需补植、补播或造林失败的林地;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保留无立木林地;采伐或火烧迹地在规定年限内未进行更新造林,又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在采伐或火灾后达不到这三类地类标准,并未进行更新造林的林地。
29、其他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之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储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林业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设施及辅助用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专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
30、非林地:林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其它非林地。
农地:包括尚在耕作的水田、旱地及规划固定用于农业的轮休地。
牧地:包括固定的牧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用于放牧的固定荒草地。
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岩石裸露≥60%)且即使有林木(竹)分布也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标准的土地。虽地表为未利用地,但其上林木、灌木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的,应确定为相应林地地类,而不能确定为未利用地。
其它非林地:包括城乡居民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
31、森林蓄积:即森林蓄积量,是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数据取自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32、森林覆盖率:亦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或是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数据取自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甘林统B2表 全部林业生产情况
33、当年木材产量:木材(即全部木材,全社会木材)指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留山的林木(不包括薪炭林)经过采伐(包括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方式)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包括途中拨交和企业自用材)。木材包括原木(指符合国家原木标准的各种规格的木材)和薪材(薪材指在木材产量中不符合原木标准的为薪材。不包括枝丫烧柴)。
木材产量按生产单位统计应包括:
(1)系统内国有企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2)系统内国营林场、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3)系统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营林地的木材;
(4)乡(镇)集体企业和单位生产的木材;
(5)村及村以下各级组织和农民个人生产的木材;
木材产量=(1)+(2)+(3)+(4)+(5)
木材产量中不包括:
(1)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和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木材;
(2)回收基建单位剩余的木材及收购的旧材;
(3)在境外采伐的木材运回国内销售的,境内单位不再统计其产品产量;
(4)生产运输过程中损失和自然消耗的木材。
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34、当年造林面积:指当年在宜林荒山、荒地、沙丘等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全国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造林成活率达到85%及以上的造林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年均降雨量在
在填报实际造林面积时,应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后的合格面积填报。包括当年造林在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和上年度秋冬季造林后来不及在上年度检查验收而在当年检查验收合格面积之和。不包括本年已完成造林作业面积但尚未检查验收的面积(这部分造林待到第二年检查验收合格后统计在第二年度的造林面积中)。在填报造林面积时,如果同一个县或同一块造林地上,造林方式(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或工程类别(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耕、三北和长江等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造林)相重时,在实施造林作业设计时,必须单独记载,单独统计,不得重复。
35、天保工程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天保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面积:是全国造林面积的一部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资金保证。须有中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资金、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保证,同时地方配套一部分资金安排的造林。
(2)列入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并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图文齐全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
(3)有严格的检查验收,验收资料记录齐全,并记入技术档案。
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均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其造林必须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图文齐全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每年国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36、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37、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中央财政补贴造林面积:指列入当年林业造林计划,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完成的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面积。
38、其他造林面积: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以外的按照造林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造林的面积。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按造林方式分:
39、人工造林面积:通过人为方式在技术上要求根据林木生态适应性和生长发育规律进行科学植树造林活动。包括人工植苗、播种和分植造林面积。
40、飞播造林面积:飞机播种造林面积:在交通不便的大面积宜林荒山、荒地上用飞机撒播林木种子的造林面积。在统计时应以播区内有效面积计算,不包括航播区内的农田、水面、路面等非林业生产用地面积。凡因航播条件不许可而播不到的个别地方,采用人工点撒播造林的面积,也统计在飞机播种造林面积内。飞播造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南北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1、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面积:即封山(沙)育林(草)面积,指利用林木或灌草天然更新的能力,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沙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解封的面积,这里指当年完成造林面积中,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面积。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未成林造林地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按造林种用途分:
42、用材林: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是林业中种类多,数量大,分布普遍,材质好,用途广的主要林种之一。可分为一般用材林和专用用材林两种,前者指培育大径通用材种(主要是锯材)为主的森林;后者指专门培育某一材种的用材林,包括坑木林、纤维造纸林、胶合板材林等。培育用材林总的目标是速生、丰产和优质。
43、经济林:是以生产除木材以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也就是指利用树木的果实、种子、树皮、树叶、树汁、树枝、花蕾、嫩芽等等,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包括淀粉、油脂、橡胶、药材、香料、饮料、涂料及果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是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和果木。
44、防护林: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 涵养水源、 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和人工林。是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
45、薪炭林: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
46、特殊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47、有林地造林面积:指在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包括三种造林方式: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48、林冠下造林:为了伐前更新,或改善森林结构与功能进而提高其质量,或培育需要在林冠遮荫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而在已有林分中进行造林的过程。
林冠下造林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中各造林区域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算其面积。林冠下造林栽植密度达到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连片面积达
49、飞播营林:通过飞机播种,为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促使并加快森林植被正向演替进程,改善和提高森林植被质量的技术措施。
50、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填报当年封育面积。
51、更新造林面积:指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上通过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过程,不包括林冠下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另外,采用更替方式改造低效林的面积也不包含其中,而按“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统计。
52、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面积:在当年通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并达到造林验收标准的造林面积。
53、零星(四旁)、义务植树:零星(四旁)和义务植树之和。四旁植树指四旁(水、村、路、宅)植树如一侧在二行以下,或零星栽种树木和竹子的活动。一般只统计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如四旁植树一侧在二行以上,连片面积0.067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义务植树是一项公益性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数量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54、森林抚育:分为中幼林抚育和成林抚育,幼林抚育面积,是指为了促进幼林生长,对郁闭度在0.19以下的新造林地(造林后不满3~5年,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或林木平均胸径低于
55、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任务面积:根据对中幼龄林抚育作业面积的解释,为反映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规模,这里仅统计试点单位当年中央财政试点补贴中幼龄林抚育作业面积。
56、森林抚育检查验收面积:指当年通过上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森林抚育作业面积。
其中:试点抚育检查验收面积是指当年通过国家和省级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作业面积。
57、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也称低价值人工林(低效防护林)改造面积或林冠下造林面积。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防护功能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林分质量次、生长慢、产量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改造,使其转变为能生产大量优质木材和其它多种林产品,并能发挥多种效益的优良林分的面积。包括清除部分或全部原有乔木和灌木,引进目的树种,重新造林、补播、补植等。
低产林改造面积,应以改造后实际面积计算。如是当年改造,次年造林的面积,其面积应列入第二年统计。
58、抚育改造出材量:是指按照作业设计在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作业中实际采伐或间伐的木材数量。
其中:试点抚育出材量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作业中实际采伐和间伐的木材数量。
59、育苗面积: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60、本年新增育苗面积:指为扩大苗木生产能力,按照种苗基地建设要求,在当年开辟或改(扩)建新的苗木培育基地的面积。
61、新育苗面积: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62、留床面积:是指以前年度培育的苗木,在本年内不能出圃尚需继续留床培育的面积。
63、移植面积:是指本年内苗木进行移植的面积。移植是苗期管理措施之一。对培育时间较长的苗木,为了调节营养面积、促进侧根萌发而将苗木移栽的措施。常用于城市绿化、四旁植树、公园建设等的大苗培育及出圃后不合规格的废苗的培植。在培育特大苗木时,为了经济利用土地和不断地调节营养空间,移植可能要进行几次。
64、休闲地面积:属于苗圃地管理用地之一,指为了保持苗圃地的培育能力和土壤改良,对圃地进行休闲(轮歇、轮作)管理的方式。休闲期应在一个农业年度以上,但还要区别于长期闲置而荒废的土地或遗弃了的土地。
65、当年出圃苗木:即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66、当年外销苗木量:指本单位当年对外销售的苗木数量。
甘林统B3表 森林管护与自然灾害情况
67、规划管护面积:指由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纳入天保工程、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进行看管和保护(巡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68、实际管护面积:指实施单位在实际管理经营中的管护面积。
按管护模式分:
69、专业管护队伍管护面积:《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两种森林管护方式:对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远山区的林地实行封山管护,建立精干的专业管护队伍;对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近山区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承包,用合同方式确定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承包者的权益,实行权、责、利挂钩的管护经营责任制。这里主要指前者。
70、承包管护面积:实际管护面积中,签订了承包管护合同的林地面积。包括林农承包管护和林业职工承包管护的面积。
71、联户合作管护面积:主要是针对集体林实行两户以上共同合作联合承包管护的林地面积。
72、家庭生态林场管护:以家庭生态林场经营方式进行管护的面积。
家庭生态林场就是以生态效益为先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以森林资源管护承包为前提,以林下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为发展方向,以企业职工(包括大集体职工)为主要承包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集森林资源管护、开发、利用为一体的新的生产经营模式。
73、其他管护:除上述四种管护模式以外的管护面积。
74、落实管护人员:指实际从事森林管护的人员。
75、森林管护站人数:根据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在各管护站点从事森林管护的人数。
76、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数:为切实保护辖区现有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火灾的扑救能力,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所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数量。
77、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人数: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编制人数。
78、义务森林消防队支数:是针对地域分散,森林扑火力量薄弱的区域,以加强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由村民(个人)或企业职工组成的义务森林消防队伍。
79、义务森林消防队人数: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的人员数量。
80、当年发生森林火灾次数:指辖区内当年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次数之和。
2008年11月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1、森林火灾受灾面积:就是指被火烧过的森林过火面积,凡被火烧过的林地,不论林木是否被烧死或烧伤,即统计为过火面积。
82、森林火灾成灾面积:是指在受害森林面积中,凡单位面积被烧毁或烧死成林株数在30%以上,幼林烧死株数在60%以上者,统计为成灾森林面积。
83、动员扑火人员:为扑救森林火灾所动员使用的人数,包括专业扑救人员和组织的群众扑救人员。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84、出动扑火车辆:为扑救森林火灾而动用的车辆台次,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所出动的防火指挥、扑火人员运输、扑火物质运输、医疗救护、火场调查、新闻报道等车辆。
87、人员伤亡情况:指在森林火灾中人员的伤亡情况,包括火灾现场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和扑救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
88、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是指由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火灾,在其烧损的立木资源、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资源、旅游资源、景观资源、林区生产和生活设施,扑火消耗资源,引起人员伤亡以及破坏森林环境资源,影响社会安定等造成的经济价值损失总和。
89、森林火灾造成林木蓄积损失:指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对火灾区域进行勘验调查,并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测算出的林木蓄积损失量。
90、森林火灾造成木(竹)材损失:指森林火灾造成的天然林或人工林中一切可用于生产、生活及其它用途的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木(竹)材以及火烧区内采伐迹地、山楞、中楞等木(竹)材损失量。
91、森林火灾造成幼林损失:在火烧区域内被烧毁的幼树株数。
92、森林火灾造的直接经济损失:指因森林火灾所造成“受灾体”的毁坏或损耗,引起“受灾体”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灾前与灾后差异,并可用前后对比的原则,直接用货币量来体现的损失。
具体可分为以下类型的损失:
(1)立木资源损失:指森林火灾造成的天然林或人工林中一切可用于生产、生活及其它用途的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木材(竹材)价值损失。
(2)商品木材损失:指火烧区内采伐迹地、山楞、中楞等木(竹)材的损失。
(3)固定资产损失:指由于森林火灾烧毁的固定资产的损失,包括工业用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设施、仪表、车辆、船舶、林区道路、桥、涵、输变电线及防火设施等。
(4)流动资产损失:指森林火灾烧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损失,包括原料、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5)林副产品损失:指火烧区内林副产品(如香菇、木耳、中草药等有采集、加工价值的副产品等)的损失。
(6)农牧业产品损失:指火烧区内的农业作物(如粮、棉、油等)和畜牧产品(如牧畜、家禽等)的损失。
(7)火灾扑救费用:指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带来的附加损失。
(8)人员伤亡损失:受轻、重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伤职工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
(9)居民财产损失:指由于森林火灾造成火烧区居民的财产受到的损失,包括房屋、粮食、衣服、家具等。
93、森林火灾造的间接经济损失:指森林火灾的“受灾体”对其它“受灾体”的影响或“受灾体”不可能马上表现出经济损失而是通过影响本身的内部机制进而造成衍生的经济损失。
具体可分为:
(1)停减产损失:指受灾林区内木材生产、制材、加工、机械和其他部门的工厂及林产品经销、商业等单位遭受森林火灾影响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减少的产量和营业额收入,包括工资、产值及正常的营业额损失。
(2)灾后处理费用:指森林火灾扑灭后用于处理各种后果的费用,包括社会性后果处理费和火场处理费。
(3)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指森林火灾对森林生态系统中非林木资源的有机体及其整个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水土流失,地力降低,森林旅游和狩猎价值的减少,火灾时产生的一些有毒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大量烟雾对交通能见度的妨碍等。
9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从生物与环境的整体观念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易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农业的、化学的、生物的、物理的方法,以及其它有效的生态学手段,把病虫控制在不足危害的水平,以达到保证人畜健康和增加生产的目的。
生物防治:简单地说生物防治就是以一种生物控制另一种生物。其主要方式有:一是利用天敌昆虫防治害虫。如释放赤眼蜂防治玉米螟,用七星瓢虫和草蛉防治蚜虫等;二是利用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侵染害虫,致使害虫死亡,如生产上大量应用的苏云金杆菌、核多角体病毒;三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产物防治林木病虫,如广泛使用的制剂有多抗霉素,井岗霉素、阿维菌素等。
物理机械防治:物理机械防治是指用物理或机械的方法消除虫(鼠)害的一种防治方法,内容包括:
(1)捕杀:如剪虫瘿、摘砸卵块、铗鼠等。
(2)阻隔:如捆毒绳、上胶环、扎塑料布等阻隔害虫上、下树。
(3)诱杀:包括潜所诱杀、食物诱杀、灯光诱杀、性信息素诱杀和颜色诱杀等几种方法。
(4)高温处理:利用高温杀死害虫或病原菌。例如:用高频电波杀灭害虫、用热水浸种消灭某些种实象甲和病原菌、用火烧落叶防治落叶松落叶病等。
(5)放射性元素处理和其它新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应用放射能直接杀死害虫或者降低害虫的繁殖能力,达到防治害虫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位素或射线处理害虫、微波杀虫和紫外线灭菌等。
化学防治:应用有毒的化学物质(总称化学农药)来消灭病虫害的方法。化学防治具有效率高、见效快、受地域和季节的限制小等优点,但化学农药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起植物药害和人畜中毒,污染环境。
95、发生面积:指辖区内当年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面积。
96、防治作业面积:指当年在防治有害生物实施的作业面积。
97、防治实际面积:指当年防治有害生物实施的面积。
98、当年防治费用:当年用于有害生物防治的费用。
99、洪涝、地震、冰冻等自然灾害损失:指在当年因辖区内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情及其它等自然灾害,以及自然灾害诱发的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100、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发生自燃灾害区域内的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和在抢险救灾中发生人员的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情况。
101、房屋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的面积。包括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共用房、居民住房等。
102、道路损失:辖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生活用道路损失里程,包括营林、护林防火、森林旅游道路和办公区、生活小区内的道路。
203、桥涵损失:辖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生活用路段中的桥涵损失。
204、木(竹)材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被损失的木(竹)材数量。
205、经济林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经济林面积。
206、林地面积: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林地面积,不包括经济林地面积。
207、苗圃地面积: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苗圃地面积。
208、种苗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种苗数量。
209、其他设施、设备损失:当年各类自然灾害中受损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河堤、护坡、围墙等设施及其配套设备的价值和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加工设备、办公设备、居民生活用设备等的价值之和。
210、自然灾害经济损失合计:指因辖区内当年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情及其它等自然灾害,以及自然灾害诱发的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合计。
211、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自然灾害所造成“受灾体”的毁坏或损耗,引起“受灾体”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灾前与灾后差异,并可用前后对比的原则,直接用货币量来体现的损失。
具体可分为以下类型的损失:
(1)立木资源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天然林或人工林中一切可用于生产、生活及其它用途的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木材(竹材)价值损失。
(2)商品木材损失:指辖区内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采伐迹地、山楞、中楞等木(竹)材的损失。
(3)固定资产损失:指由于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工业用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设施、仪表、车辆、船舶、林区道路、桥、涵、输变电线及防火设施等。
(4)流动资产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损失,包括原料、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5)林副产品损失:指自然灾害带来的林副产品(如香菇、木耳、中草药等有采集、加工价值的副产品等)的损失。
(6)农牧业产品损失:指灾害造成农业作物(如粮、棉、油等)和畜牧产品(如牧畜、家禽等)的损失。
(7)抢险救灾费用:指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带来的附加损失。
(8)人员伤亡损失:受轻、重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伤职工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
(9)居民财产损失: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辖区内居民的财产受到的损失,包括房屋、粮食、衣服、家具等。
212、间接经济损失:指自然灾害的“受灾体”对其它“受灾体”的影响或“受灾体”不可能马上表现出经济损失而是通过影响本身的内部机制进而造成衍生的经济损失。
具体可分为:
(1)停减产损失:指受灾林区内木材生产、制材、加工、机械和其他部门的工厂及林产品经销、商业等单位遭受森林火灾影响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减少的产量和营业额收入,包括工资、产值及正常的营业额损失。
(2)灾后处理费用:指灾后用于处理各种后果的费用,包括社会性后果处理费和灾区处理费。
(3)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指自然灾害对森林生态系统中非林木资源的有机体及其整个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水土流失,地力降低,森林旅游和狩猎价值的减少,灾害发生时产生的一些有毒物质对环境的污染等。
甘林统C1表 林区人口与经济收入情况
213、年末林区总人口(户数):在辖区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所有人口(户)数量的总和。不包括虽居住在当地,但未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214、林业人口(户数):在辖区内从事林业、林农、林牧等生产活动,以林业收入为主的居民人口(户)数量。
215、林业系统人员年收入:全部林业企业、事业、机关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当年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退休金、养老金、特护费、交通费)、实物折资、提供劳务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等。
林业职工人均纯收入:是指林业职工每人全部收入减去所有的支出、需缴纳的税收所剩余的金额。
216、林业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反映林业居民人均年收入水平,是全部林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年收入与林业总人口的比值。
217、林业职工家庭低收入人数:是指林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人数。
甘林统C3表 从业人员增加与减少表
253、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截止上年年底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数量。
254、招聘(考)的研究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研究生人数。
255、招聘(考)的大学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大学本科和专科生人数。
256、招聘(考)的中专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中专生人数。
257、招聘(考)的技校生: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技校生人数。
258、招聘(考)的其他人员:指当年本单位根据用人需要通过招考或招聘等方式录用的其他人力资源。
259、录用的退伍军人:根据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单位安置就业,包括本单位录用的复员军人和转业军人。
2011年11月修订实施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是: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的士兵。
260、停薪留职人员复职:指原停薪留职人员停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复职的人员。
261、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转合同制职工: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现在用工实行招聘制,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转合同制职工的现象几乎没有了。
262、由城镇集体单位转入:指由城镇集体单位转入本单位的人员。
263、其他:指通过其他渠道新增的人员。
264、本年调入的职工人数:指本年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265、由系统外调入:指林业系统以外调入本单位的人员。
266、退休:指本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休息养老,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267、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年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68、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这里填报本年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269、停薪留职:指在本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人员。
270、参军:指本年被招兵入伍离开了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人员。
271、转入城镇集体单位:指当年由本单位转入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
272、除名: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职工。
273、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职工。
274、辞退:指按照《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有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
275、辞职: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与解除劳动关系。
276、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277、死亡:这里是指当年因公和非因公死亡的职工人数。
278、其他:指当年调出本单位和上述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人数。
279、本年调出职工人数:指在本年内从本单位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
280、调出本系统的职工:指当年由本单位调出林业系统的职工人数。
28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是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加本年新增和调入人数减本年减少和调出人数。
282、至年末离退休、退职人员: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人数。年末离退休、退职人数应与上年末离退休、退职人数加本年离退休、退休人数减本年死亡或转出的离退休、退职人数一致。
283、离休干部:在这里是时点指标,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离休人员数量。
284、退休职工:时点指标,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退休人员的数量。
285、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实有的退职职工人数。
甘林统D1表 林业系统施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
286、上年末实有房屋面积:截止上年末实有林业用房面积总量。
本调查表中的房屋面积全部是房屋建筑面积。
287、本年新增房屋面积:指本年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新增的房屋面积。
288、年末实有房屋面积:指截止本年末本单位房屋实有量。应该与上年末实有房屋面加本年新增房屋面积减本年减少的房屋面积。
289、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如设在车间内的更衣室、浴室等)。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
290、库房: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造或购置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291、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办公所占用的房屋面积,包括为办公场所服务的门卫室、车库以及与办公用房一体建筑的更衣室、水房、厕所等附属设施的房屋面积。
292、商业、营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品销售用的店铺、场馆和车辆加油(加气)站的房屋面积,以及为人们生活服务的浴室、美容美发店、娱乐经营场所、旅馆(宾馆、招待所)和各种日用品修理行业的营业用房。
293、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等)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室等有关教学用房。不包括学校办公楼、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294、文化、体育用房:指俱乐部、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
295、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面积,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单独的办公用房。
296、科研实验研究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 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电子计算中心、地震观测站等。
297、森林消防与森林管护用房:指森林消防队伍专业用房和森林管护站(点)房屋。包括消防队营房、训练(健身)房和消防车库等。
298、森林旅游服务用房:指森林旅游景区的各类房屋,包括旅游展览(陈列)馆、消防安全用房、休息室等。
299、自然保护区业务用房: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房屋面积。不包括保护站(点)的房屋面积。
300、自然保护区保护站(点):各保护站点的房屋面积。
301、公检法业务用房:指林业公检法的办公、办案、审判等专业性业务用房面积。
302、住宅:指单位提供居住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住宅建筑面积中不包括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
303、水、电、暖、气等业务用房:指针对水、电、暖、气的生产、供应和维护用房。包括水泵(气泵)房、操作间、维修间、锅炉房、加压站、井站等。
304、其它房屋: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用房、人防用地下室,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独立的厕所等。其中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用房是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电信等部门的营业用房,如火车站、汽车站、候机室、邮电局、电报(电信)大楼等;气象、测绘、计量等综合技术服务部门的业务用房;农牧业中的养殖场、种籽化验楼、畜牧化验楼、外贸部门的商品检验楼等。
305、房屋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截面面积,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有效面积和结构面积。
(1)有效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扣除房屋结构(外墙、隔墙、柱等)所占面积后的全部面积;包括房屋的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其中:使用面积是指房屋的有效面积扣除辅助面积(如过道、垃圾道、电梯井等)以后,可供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2)结构面积:指房屋建筑中结构占用的面积,包括墙、隔断、柱子、楼梯等占用面积。
306、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仍计入本期房屋施工面积中。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一栋房屋开始施工,即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施工面积,而不按其实际施工部位或层次的面积分割计算。
307、房屋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淮),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天然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时,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工业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在房屋的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烟囱等工程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全部或层次分割计算。
308、竣工房屋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它是反映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指标,是计算竣工房屋新增固定资产的基础。
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工程、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的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平整场地的费用。
竣工房屋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年末已竣工但来不及结算的,可按预算价格计算。但建设单位供料的量差,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并作为计算竣工房屋价值的依据。实行投资包干的房屋建筑,其竣工价值可按包干投资计算,但要扣除不属于房屋建造的投资。
309、竣工房屋造价:是指竣工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造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单位面积平均造价=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造价值/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造面积
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是反映房屋建筑物的实际造价和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
310、本年维修、改造房屋施工面积:指本年进行房屋维修和改造施工的面积总和。
1、危房改造面积:本年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施工面积。
2、棚户区改造面积:本年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施工面积。
3、其它:指在本年实施的不属于以上两项房屋改造中的其它房屋维修、改造施工面积。
311、本年完成维修、改造房屋施工面积:是指在按照房屋维修、改造设计标准,完成了屋维修、改造全部工程,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淮),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1、危房改造面积:本年完成的危旧房改造面积。
2、棚户区改造面积:本年完成的棚户区改造面积。
3、其它:指在本年完成的其它房屋维修、改造面积。
312、维修、改造房屋价值:是指在完工的维修、改造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313、维修、改造房屋造价:是指完工的维修、改造房屋平均每平方米维修和改造面积的建造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维修、改造房屋单位面积平均造价=报告期完工维修、改造房屋的建造价值/报告期完工维修、改造房屋的面积
甘林统D2表 林区道路状况统计表
314、单位自有道路合计:指本单位实有全部道路里程合计。
其中,纳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范围的道路是指通过调查规划将本单位的道路建设纳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范围的道路。
315、办公、生活小区道路:指单位全部道路中属于办公区和生活小区使用的道路。
316、防火与营林道路:指本单位用于森林管护、护林防火和营林生产方面的道路。
1、高速公路: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干线专用公路。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ADT)25000辆以上。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ADT)为25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人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 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是连接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部分立交的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是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的干线公路、或运输繁忙的城郊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7500~15000辆。
4、三级公路:是沟通县或县以上城市的支线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一般能适应或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6000辆。
5、四级公路:是沟通县或镇、乡的支线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2000辆以下;单车道400辆以下。
按照原林业部《林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 5104—98规定,林区内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路网的公路、国防公路、厂矿道路、城镇道路等,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建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应根据各类林区公路和各路段的运量及其性质等条件选用;采用不同技术标准的路段长度,一、二级林区公路不宜小于5km,三、四级林区公路不宜小于3km。变更点前后衔接路段的技术指标应设渐变的过渡段;运材公路的等级按路段的设计年运材量、运输类型、地形条件及行驶时速选定。平原和微丘地区年运材量:林区一级公路大于l0万吨,时速每小时60公里; 林区二级公路6万至10万吨,时速每小时40公里;林区三级公路大于2万至小于6万吨,时速每小时30公里;林区四公路等于或小于2万吨,时速每小时20公里。山岭和重丘地区年运材量:林区一级公路大于6万吨,时速每小时30公里;林区二级公路4万至6万吨,时速每小时25公里;林区三级公路3万至4万吨,时速每小时20公里;林区四级公路(便道)3万以下,时速每小时15公里。
营造林基地(局、场)在路网规划时,各路段的等级应根据其吸引规模、抚育强度、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运量选用。其主要干线及与外部公路相衔接的路段可选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林区的护林防火公路的主干线可选用一级林区公路;一般干线可选用二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根据吸引护林防火面积的具体情况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自然保护区与外部相衔接的路段,根据其规模大小及交通运输需求情况可选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其内部的路段可采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森林公园与外部相衔接的路段可采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在森林公园的入口附近以及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根据规模及使用要求予以适当加宽。各类防护林及其它生态环境工程在路网规划时,各路段的等级应根据其规模及交通运输需求选用。其主要干线及与外部相衔接的路段可选用二级或三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