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机关运行情况表》(基层表式) 1.单位详细名称: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2.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都应填写本项目。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临时码段中赋予的代码填写。 3.单位性质: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中选填一项。 4.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区(市、旗)以及具体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和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5.电话号码:本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处(科、室)的联系电话。 6.人员总数:本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实有总数。 7.机关基本支出:填列除以下两类支出以外的全部基本支出:一是工资福利支出,二是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8.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与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只填列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3个项级科目的全部支出,其他项级科目性质与上述科目一致的,视同上述科目处理。上述科目的定义可以参考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即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项目支出按照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基本建设类项目分别填列。基本建设类项目指的是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预算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指的是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由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预算项目。 9.“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依据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列公务接待费等对应科目下当年支出总额(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0.机关后勤服务支出: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总支出。后勤服务包括房屋养护维修、公用设备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绿化服务、餐饮服务、会议服务、文印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必需的服务项目。后勤服务支出包括自办服务支出(因提供该项服务而发生的物料损耗、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工资等人工成本)和外包服务支出(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的标的额)。 11.年初固定资产总额:截至上一统计年度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2.年度配置资产总额:统计年度内,新增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3.年度处置资产总额:统计年度内,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4.年末固定资产总额:截至统计年度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5.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截至统计年度12月31日,机关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16.办公用房新建购置面积:统计年度内,新建、购置、扩建办公用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 17.办公用房新建购置投资额:统计年度内,新建、购置、扩建办公用房项目的投资总额。 18.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面积:统计年度内,批复立项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涉及的建筑面积。 19.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投资额:统计年度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 20.机关用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机关名下,或者由机关实际占有使用的非居住类国有建设用地的总面积,包括办公、科研、教育培训、医疗、商业等用途的土地。 21.机关用地总宗数: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机关名下,或者由机关实际占有使用的非居住类国有建设用地的总宗数,包括办公、科研、教育培训、医疗、商业等用途的土地。 22.公务用车编制总数: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保障机关办公使用的车辆编制数量。不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 23.公务用车实有总数:公务用车的实际保有量。不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 24.一般公务用车: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25.执法执勤用车: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四)>的通知》(中车治办〔2012〕4号)明确可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 (二)《省级机关运行情况汇总表》(汇总表式) 1.机构总数:省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总数量。 2.人员总数:省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实有总数。 3.其他指标解释,参考“(一)《机关运行情况表》(基层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