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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程序,提高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政府、省林业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申报和管理的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等(下称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政府、省林业厅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白龙江林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全林区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5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履行相关手续,经管理局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保护、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与附图等。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初选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

(一)项目初选原则。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各林业局、南华林场、河西综合开发局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省政府、林业厅各级各部门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2、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要根据国家、省政府、林业厅各级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汇总各林业局、南华林场和河西综合开发局了解和掌握的上级业务部门的投资信息,拟定我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指南。项目投资指南应划分各类项目在我局的重点投资区域和方向,并以正式文件下发相关单位。

3、各林业局、南华林场和河西综合开发局及相关单位要按照项目投资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管理局。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管理局计财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管理局项目办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管理局成立项目评审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计财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任成员。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7、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计财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材料齐全后转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行文上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对口负责制。申报省林业厅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对口与省林业厅计划财务处搞好项目的初审工作,负责争取将项目列入省林业厅年度计划;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项目衔接工作,落实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各林业局、南华林场和河西综合开发局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管理局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由管理局负责审核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履行项目开工手续。

第六章 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由于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管理局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申请,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条 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八章 项目建设监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立项批复及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管理局;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项目评审小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需上报林业厅和其它部门评估和审批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报送。

        第二十七第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局参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拨付工程资金,并扣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待保修期满后再进行结算。

        项目拨款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拨款申请,先由项目主管科室或项目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计财科办理,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不得进行计划外工程。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管理局申请延期开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和资料,要认真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林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巡回稽查。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局审计部门负责对林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局监察部门对涉及林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管理局。要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要定期反馈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2月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管理局。

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签字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有竣工初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管理局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需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的,报请上级或其他部门验收。

(二)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并与参建各方交换意见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报送管理局业务主管处室,并通报项目单位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一)  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二)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  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管理局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取消资质。

        第四十三条 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的监理单位,管理局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原白林管计基字[1994]057号文《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