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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及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林业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林业计财部门综合管理本级林业建设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业务部门组织开展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论证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职能等;

(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下达;

(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林业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等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负责开展归口管理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棱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做好归口管理的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的编制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

(五)开展林业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按规定报送林业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准备相关材料;

(六)配合林业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林业项目资料,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按林业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林业建设项目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的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客应达到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查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林业计财部门结合国家年度投资政策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适时发布年度林业建设项目申报信息,组织开展年度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单位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效整合、公开申报、开放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本辖区、单位(含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开展项目遴选、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林业项目库分类及建设管理按照《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林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申报审查机制。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单位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逐级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同时提交部门和单位的项目审查意见。申报文件应分别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财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市、县和省属单位上报文件和审查意见,省级林业主菅部门组织开展省级审查。省级审查由计财部门和业务部门、单位共同承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业务技术层面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初审,并提出初选意见。计财部门在全面审查市级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进行初审。

召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商会议。按照《甘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会商制度》规定程序,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申报项目入选省级林业前期储备项目库名录。省级林业前期储备项目库名录确定后,在甘肃林业网公示。对审核不合格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建立的林业前期储备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各地、各单位要按国家和省级部门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申报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建设项目论证专家库,对向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应从全省林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十六条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分别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八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省级投资项目按业务归口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申报、入库、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林业建设项目获得批复,待投资下达后,项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3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单纯购置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力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投资项目按业务归口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目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氟发生变更的。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囊,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七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实施分级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属单位初步设计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和县级单位初步设计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要及时按要求通报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八章 项目监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实行工程监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林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林业建设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要全面掌握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信息,并将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凡不涉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应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项目申报单位。

(一)《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主要章节、内容缺失,出现张冠李戴等错误的;

(二)建设方案、技术方案存在明显错误或严重失误的;

(三)建设地点未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的;

(四)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审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被核减30%及以上的;《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概算被审查核减10%及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对其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同一编制单位咨询成果在1年内累计出现第三十六条任一情况3次的,或同一项目文件经2次(含2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深度要求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咨询成果。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现弄虚作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国家林业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客,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应招标项目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资金损失的监理单位,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