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服务指南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应当到本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
2、缴存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至“中心服务大厅”,审核通过后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设立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加盖本中心缴存业务审核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2)一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1、省属、中央在兰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3)。
2、省属、中央在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
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4)。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
单位正式介绍信;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四)注销登记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5)一式三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本单位的撤销文件一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五)账户转移
省属、中央在兰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本中心缴存,接收单位应自职工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中,异地调动不能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可按本中心规定,根椐本人申请,原单位证明可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及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附表6)一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受委托银行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后,交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人员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1、账户封存:省属、中央在兰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交纳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原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7)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受委托银行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汇缴、补缴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或部分汇缴到本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补缴以前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先缴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可以分次补缴。单位需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8)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表9)一份;
2、付款凭证;
3、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新增、转入、启封或封存)时,单位需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携带办理要件所需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办理汇、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省属、中央在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基数调整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本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基数调整时间。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表10)一式三份;
2、电子版《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基数当月工资表一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后,至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2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本中心审核,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附表1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2)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要件所需材料交“中心服务大厅”审核过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并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查询服务
[语音查询]
拨打本中心查询电话(0931)8437681,根据语音提示,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注:身份证尾号为X时,输入*代替)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
[对账查询]
由各受托银行打印单位、职工账单,或提供电子帐单与缴存单位对账查询。
[柜台查询]
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查询。
三、政策咨询
[现场咨询]“中心服务大厅”或相应科室工作人员,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电话咨询]缴存服务热线(0931)8462309 8461593
[答复时限]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当时答复。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
1、本中心“办公室”、“资金归集科”;
2、本中心QQ群(743184028)或743184028@qq.com邮箱;
3、本中心投诉电话:(0931)8462309 846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