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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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一、租房提取政策

(一)适用于缴存职工在省中心开户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等)的。

(二)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等)用于自住。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等)的,申请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的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四)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3、银行储蓄卡(存折)。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如以配偶名义租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按承租住房分为:A、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4、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5、住房租金证明等。

B、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等)的,应提供: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注: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

二、家庭自有住房消费提取政策

(一)适用于缴存职工在省中心开户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从未以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可凭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四)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自有住房消费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本人的身份证;3、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4、银行储蓄卡(存折)。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三、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

(一)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可以同时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4、银行储蓄卡(存折)。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偿还贷款提取政策

(一)偿还省中心贷款本息,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12期月供之和。需提供: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4、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款的凭证。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如贷款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偿还省中心贷款本息,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5000元及以上的整数部分,一年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做部分提前还款,按照省中心贷款办法中关于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规定办理。需提供: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变更确认书。

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如贷款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三)已全部还清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3、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如贷款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四)在省中心办理的由单位工会、企业法人、三人联保等担保形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或还清贷款后,贷款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五)偿还购买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4、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款的凭证。注: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如贷款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可提供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