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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汇、补缴业务办理流程及启用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的通知

各业务受理大厅、受托银行、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汇缴、补缴业务办理流程,规范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确保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资金及时、准确记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现对汇缴、补缴业务办理流程作出如下调整。同时启用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具体如下:
一、汇缴、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汇缴、补缴业务遵循“先核定、后划款”的原则。即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一份;有人员增减变化时,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开户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办理新增职工补缴业务时,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办理其他类型补缴业务时,还需提供省中心业务大厅审核通过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补缴清册》一式一份;办理基数或比例调整时,还需提供省中心业务大厅审核通过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一份等要件至“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核定本次应缴金额,无误后,缴存单位须按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见附件)中“受托银行经办网点”核定的本次应缴金额通过支票转账、网银划转、财政拨付等方式将该笔资金足额汇缴到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上划摘要(用途或备注)等问题的函》(甘房资函〔2016〕5号)的要求规范填写缴存资金上划摘要,不允许缴存单位未经核定将住房公积金款项划(转)至省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新版汇缴书填写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注意事项
1、如缴存单位当月办理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则在本月基数/比例调整栏如实填写变动金额信息。填表时数据遵循“本月汇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本月基数/比例调整”的原则。
2、缴存单位应准确填写“公积金专管员”与“联系电话”,方便省中心、受托银行及时能够取得与缴存单位之间的联系。
(二)受托银行注意事项
1、各受托银行应在业务系统“综合查询”→“缴存情况查询”→“挂账户业务查询”中查询该单位是否存在暂挂款。如存在暂挂款,则缴存单位本次应缴款金额为单位填写的本月汇缴金额减去暂挂款金额后的金额,同时受托银行应在相应位置填写暂挂款及本次应缴款金额数;如经查询,缴存单位不存在暂挂款金额,则受托银行在“存在暂挂款”处填写“0”,在本次应缴款金处填写的金额与本月汇缴金额相同。受托银行应在经办人签字盖章处签写姓名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2、受托银行应严格按照《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甘房资发〔2016〕47号)文件中对缴存业务的规定核对缴存单位提供的各类要件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三、大厅缴存复核岗人员收到银行传递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后,务必将缴存单位专管员电话及时收集、更新至系统中。
四、以上汇缴、补缴业务流程及新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均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修订)的通知>》(甘房资发〔2016〕4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部分缴存、提取业务政策解释>的通知》(甘房资发〔2016〕66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书》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