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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所属各局财务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报账流程和范围

(一)财务报账流程

林业局所属林场及直属单位的财会人员将原始单据(外来单据、自制单据)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分类归集,填写统一格式的资金申请表(报销单),交林场场长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定期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复核。经林业局局长审批后,局财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年初根据单位业务量核定周转金(工资性支出除外),年底清算。

(二)报账范围

各林业局及所属的林场、直属单位,南华林场。上级拨入的各类资金。

二、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为各林业局(含南华林场),责任人为主管财务领导、财务总监。

三、财务报销凭证种类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开具的发票;

(二)财政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和收款收据;

(三)单位自制并经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签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四、财务报销原始凭证要求

原始凭证要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一)外来凭证由单位开具的,必须具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或结算专用章等);由个人开具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由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二)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

(四)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金额错误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五)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员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六)凭证的“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大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付购物清单,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七)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八)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五、公务借款要求

(一)单位公务借款,指单位和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二)工作人员个人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借款;

(三)其他借款,指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特殊业务等借款;

(四)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项公务借款须由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财务主管领导审签,由财务人员复核,经局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单位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

六、财务报销程序

(一)工作人员报账时,先将票据交部门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审核并签字,再经财务报账人员审查,填制资金审核批签申请表,由财务主管签批,最后由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当事人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办公用品、交通费、通讯邮电费、培训费等类别,并填写报销单,在报账时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所计算的金额是否相符;

(三)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须附会议通知,本单位会议须附文件和报到册,其他票据须注明事由。

七、财务部门权限

(一)对借款要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如果借款人有尚未结清的款项,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借款业务。日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在7-10天内进行报账。3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二)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八、财务签批权限

(一)单位财务报账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所有财务收支票据须经局长签批后方能报销、列账;

(二)因工作外出等特殊情况,局长应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进行财务收支票据的审签,并说明授权的范围、时间等。

九、监督检查

各财务部门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常进行自检自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