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管理制度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省委办公厅《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参加各类学习检查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建立和执行出差令制度。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填写出差令,局主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车票,不在公杂费包干之内;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表一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舱)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

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

报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长途汽车的车费凭据核销,凡带车出差的工作人员,不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住宿费

(一)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结合林区实际,确定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标准如下:

表二

出差地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林区

各单位

厅局级人员

300/人天

250/人天

200/人天

50/人天

其余人员

200/人天

150/人天

100/人天

50/人天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外、省内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林区内出差,应在出差单位招待所住宿,住宿标准按表二限额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出差单位招待所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单位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报销。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在兰州有住房的工作人员,到兰州出差,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含林区)每人每天30元(每顿10元),到林区出差人员,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补助标准缴纳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职工食堂应出据收据。

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支出)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带车每人每天10元,不带车每人每天20元。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第三章   参加会议、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四章  参加各类学习、检查

第十一条  外出巡视、审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办理和各类工作组,15天之内(含15天)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住宿费、交通费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不论省外省内(含林区)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二条  经管理局同意由各部门委派参加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不论省外省内(含林区),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15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调动、搬迁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林区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白林管计财字〔20113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存根

 

出差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人数

出差地点

出差天数

 

 

 

 

 

 

主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出差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人数

出差地点

出差天数

 

 

 

 

 

 

主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