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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行为,提高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落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涉农林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造林和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等方面资金。

尕海则岔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尕海则岔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是指对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到户及项目申报、论证、审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运行环节的全程管理。

第四条涉农专项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靠实责任、全程监管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到使用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违规必追究,确保涉农林业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监督管理运行程序

 

第五条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包括直接到户补助补贴类项目资金和需申报的项目资金。

直接到户补助补贴类项目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含天保工程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退耕还林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公共管护补助。

需申报的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包括: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资金。

第六条直接到户补助补贴类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要求,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告补贴补助政策、标准,通过实地核实、入户调查、验看资料等方式,提出补贴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后据实发放。

省级按因素分配“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按程序由乡镇财政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支付。

林业部门审核汇总的项目资金,经逐级上报审核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安排,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支付。由承兑银行及时、安全、足额兑付农户。

第七条需申报的涉农林业项目资金。根据国家、省级政策要求,按照申报、论证、批复、拨付、实施、公示、验收和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公示

 

第八条 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示范等项目申报、审批按照《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农林业项目实施项目库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依据《甘肃省林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推行涉农林业项目公示制度。县乡政府、村级组织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范围应当覆盖项目实施乡村,村级办公地必须设立公示栏,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名称、上级文件文号、资金数量、资金构成、本级文件文号、资金安排时间、资金安排数量、发放方式、资金分配程序、补贴补助名单、举报电话等,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

项目类资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资金来源、资金数量、资金安排、招标方式、项目工期、项目业主、承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进度、竣工时间、验收情况、举报电话等。公开时间从项目资金安排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工程进度情况逐步补充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时间截止到项目竣工后3个月。

第十二条 涉农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后,应及时收集掌握相关情况,对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纠偏,防止资金项目监管出现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部门资金分配计划,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管理权限内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和项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涉农林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统一直接支付。除国家和省上对涉农林业项目资金拨付有明确规定的之外,都要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涉农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评价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执行等措施。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重大项目要编制竣工决算,必要时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实行终身负责。

第二十一条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凡组织实施涉农林业项目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均应按规定要求开展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包括建设单位自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省财政厅重点评价等三种方式。

(一)建设单位自评。建设单位自评是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负责撰写、提交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按要求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评价报告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财政厅重点评价。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省财政厅确定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分级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中确定的部门和行政领导管理责任,加强林业部门对涉农林业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部门负责规划制定、项目申报、资金分配、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强化项目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督促检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核负责。联合省级财政部门对涉农林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资金运行等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对涉农林业项目资金检查不少于2次,并对所辖区涉农林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申报项目汇总、上报、项目实施和验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对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细化建设内容,严格审批,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管理。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整合使用切块下达资金。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项目资金不得整合。每年对涉农林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辖区具体涉农林业项目实施监管。核实补贴资金信息,及时公示各项涉农林业补贴政策、标准和对象。参与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申报,做好基础资料审核上报,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实时实地检查项目进展,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原批复部门调整。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报请验收,加强项目管护,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乡镇要建立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对村级涉农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级要真实、准确提供本村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认真执行“一事一议”和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公示制度;配合县乡通过“一折统”等方式使补助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村级应建立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督员制度,由村民公开推选资金监督员,负责监督本村涉农林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管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加强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资金分配规范、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和有一个涉农专项就建一项管理制度”的原则,对现行各项涉农林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完善措施办法,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公开公示、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奖罚激励等制度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严格资金监督审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及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涉农林业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并按照层级对应原则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实时组织开展涉农林业资金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涉农林业项目资金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不实、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咨询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外,还要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林业项目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应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健全监督审计机制,创新社会监督方式方法,有效发挥新闻媒体、农民群众等监督作用,切实管好、用好涉农林业资金。

第三十四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宣传,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示范引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广泛宣传报道涉农林业项目资金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警示教育,公开曝光查处的涉农林业项目资金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