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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16年直属单位(办)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

 

厅直各预算单位、省绿化办、厅办公室: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甘财预〔2016〕4号)精神,现将2016年部门预算予以批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努力节约开支。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级次、科目、项目和资金用途。确需调剂的,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按程序核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律不增加当年支出预算;预算执行中如一般公共预算出现超收,全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基金,如出现短收,相应调减支出预算或通过跨年度平衡方式弥补。

三、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甘办发﹝2014﹞63号),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执行数。

四、预算安排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严禁超预算拨款。工会经费根据《关于对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甘财库〔2004〕18号)有关规定,60%部分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集中管理并按支出进度核拨至省总工会,40%部分按原拨款渠道下拨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部分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3〕94号)要求,按照省残联审核确认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应缴纳额度,由财政厅以“社会保障缴费(残保金)”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并代编“社会保障缴费(残保金)”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一次性将额度下达,各单位在收到指标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将资金支付至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过渡账户;单位在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时,应填写一般预算缴款书,直接按照缴费总额计提3%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缴库,未及时计提的由省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在审核拨付资金时负责扣缴并加罚10%;除部分改制单位离退休等人员经费继续由省财政厅社保处核拨外,其他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预算支出全部由部门预算管理处拨付,其中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预算执行中新调入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处会同预算处按规定审核,将其工资纳入工资统发,资金年底统一结算;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预算执行中新调入的人员,经费由原单位承担,没有经费来源的,财政不予追加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公务用车改革补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批准时间发放。

五、部门预算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核准的预算执行,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停止拨付相应财政资金。

六、各预算单位收到预算下达指标后,要认真核对,加快执行进度,超时限为执行的预算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平衡预算,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

七、各单位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内项目资金的,要积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上报绩效评价报告。2016年厅直属省三北防护林建设局、省林业厅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纳入整体绩效评价试点单位,上述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本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上报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