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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2014年省厅印发《甘肃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来,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规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近几年来,通过历次审计、月报季查和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发现,仍有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特别是未经审批擅自违规出让、出借、出租国有资产等问题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管理混乱。为了进一步加强厅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遏制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正视问题,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经过认真排查和梳理,厅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未经批准随意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无预算、超预算,私自拆除房屋建筑物,随意调拨、变卖和出租出借资产;有的单位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或保护区随意与第三方合作开发自然资源资产,造成资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二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脱节。有的单位不按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底数不清,资产账目核算不清楚、不规范、不及时,有的单位购建资产长期不入账形成帐外资产,有的单位资产实际已报废却长期挂账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账实、账账、账卡不符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不按规定上缴和使用国有资产收入。有的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或不按预算级次上缴国库,截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收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这些工作管理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反映出有些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全面从严治党意识不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因此,面对新常态,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既是落实“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大使命。各单位要结合 “三纠三促”专项行动,认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进行排查和整改,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事项,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一在资产购置方面,要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资产,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增量。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和未经审批自行购置资产。二在资产使用方面,要建立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购置时间、所在部门和使用人、增减变动等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核对资产实物与台账,对于盘盈盘亏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理。资产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定期对账,做到账账、帐卡、账实相符。对于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64号),严禁出租出借。利用办公用房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要报经省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在资产处置方面,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规定,认真办理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四在资产收益方面,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等各项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各单位在收到国有资产收入时,要按照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专户,同时逐级向省厅和财政厅申请使用,经省厅和财政厅审核并予以拨付后,要按照预算批复和规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

    三、建立制度,切实强化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工作流程,明确对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明确与资产管理相关的责任,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强化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管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 白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