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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号)精神,并在广泛征求基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

                                                   2018年10月31日 

甘肃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发挥财政贴息补助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林业贴息条件的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资金。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是指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条件、享受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的林业生态项目和产业项目。

    第三条  林业贴息贷款补助资金要以发挥资金导向与扶持作用为目的,积极引导金融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发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在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发展培植非公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的原则:

    坚持扶持政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逐级负责的原则;

    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坚持信息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申报责任制度、项目承诺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征信管理机制。

    申报责任制度:申报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对申报项目及贷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项目承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要对所申报贷款项目进行承诺,填报《项目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

    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征信管理机制:对项目单位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申报企业、单位、个人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或放贷银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家联合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有不良经营和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章  贴息条件与贴息额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2.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3.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第七条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依据当年安排贴息资金确定。对贴息年度即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林业贴息条件的贷款,按贴息年度内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

    贴息额=贷款额×年贴息率÷12×贷款存续月数

    同一项目有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应分笔计算后加总。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数非整月的,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按1个月计算;小于15天的,不计入贴息期限。

第三章  项目计划申请审核申报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请

    各类经济实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隶属关系,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级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贴息贷款计划;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申报。

    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核申报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采取分级审核、逐级申报的方式。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负责对所属范围内的申报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和现场核实,编写下年度县级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告(包括《附表1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下同),同时在线录入《林业贴息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县各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县级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合规性进行复审,对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形成市级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告,经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或要求时间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上报的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合规性和材料齐备性进行审核,对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形成省级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告,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11月15 日前或要求时间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

    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林业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表3);小额贷款项目以县或乡为单位汇总编写林业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

第四章  贴息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申报与下达

    第十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

    项目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预算隶属关系,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级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附表2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据、银行征信报告或三家联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贴息年度内项目建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下同),并配合作好贷款征信查询和项目建设现场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审核申报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采取分级审核、逐级申报的方式。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贴息补助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现场核实,对申请贴息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对拟申报贴息项目进行公示(包括贴息对象名称、项目内容、贴息额度、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在线录入《林业贴息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要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设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同时对所上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行承诺,填写《项目承诺书》,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后随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县上报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进行复审、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或根据要求时间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级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承诺书》。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上报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承诺书》进行齐备性审核和汇总后,形成省级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或要求时间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下达

    根据国家批复下达的贴息补助资金规模,省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市申报情况、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开展与管理情况,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下达贴息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贴息补助资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各县申报情况以及具体实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计划。列入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申报计划内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贴息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和省直单位6个月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对贷款存续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贴息资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对因提前还款、项目进度缓慢等原因结余的贴息资金,由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优先用于辖区内项目调整,并由单位、个人按规定补报项目计划、贴息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同时将年度调整情况报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要加强贴息贷款项目和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认真开展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贴息贷款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贷款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补助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或实施办法。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林业贴息贷款档案,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承诺书》格式

    附表1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附表2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3  林业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

    附件

         县(单位)       年度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承诺书

甘肃省林业厅:

    我县(单位)      年度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共计    个,计划贷款额         万元。

    我局(单位)承诺所有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贴息扶持对象和范围,符合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贷款真实,付息正常,项目单位林业贷款及贴息补贴财务核算规范,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符合项目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承担一切责任。

 

    附件: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表

 

 

    县林业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县林业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标 准 文 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属 性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日 期                                

 

一、项目申报书

1.项目名称

 

2.项目单位类别

○级林业龙头企业    ○林场    ○苗圃    ○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    ○林业职工    ○农民    ○其他

3. 项目属性

○新建   ○续建  ○改建  ○扩建  ○

4.申请金额

申贷总额           万元,当年贷款额     万元

5.项目单位名称

 

6.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 - mail:

邮政编码:

网    址:

传真号码:

地    址:

7.申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