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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规〔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1 附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见附表 1)。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 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 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 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 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 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 2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 范 》( 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 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 2000 坐标系、 shp 或 gdb 格式的矢量数据。 (四)其他材料 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 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 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 意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 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 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 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 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 林地申请,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 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 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 3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见附表 2)。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 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 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有关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 责存档。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 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 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以下简称《办法》) 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 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 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 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 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 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 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 4 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 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 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 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 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不得超过下达各省的年度占用林地定 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 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 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 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 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 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 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 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 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 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5 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 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 2 年,累计延续使用 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 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2 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 再延续 1 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 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五)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 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 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 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 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 应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 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 6 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 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 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 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 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 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 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抄送国家林业和草 原局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 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 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 的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 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 导。 六、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 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 设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 7 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 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 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 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 取土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 用林地的监管。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 行性要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 改。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者 个人限期改正。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要组织验收。 (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 者个人的施工过程。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 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 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并按方案恢复植被。 七、有关概念释义 (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林 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 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8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 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 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 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四)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 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 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 依据。 (六)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 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 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 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 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 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9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 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 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0 附表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 用地单位或个人: (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11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分类 项目批准 机 关 批准文号 使用林地 性 质 临时使用 期 限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使用林地 类 型 总 计 防护林 林地 特用 林林 地 用材林 林地 经济林 林地 能源林 林地 苗圃 地 其他 林地 面积 (公 顷) 计 国有 集体 蓄积 (立 方米) 计 国有 集体 林地保护等级 国家级公益林地 地方级公益林地 级别 面积 级别 面积 级别 面积 Ⅰ 一 省级 Ⅱ 二 其他 Ⅲ Ⅳ 国家公园林地 自然保护区林地 自然公园林地 面积 级别 面积 类型 级别 面积 天然林林地 国家级 森林公园等 国家级 面积 省级 省级 其他 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 重点保护 植物及生境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有/无 有/无 有/无 备注 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 自然公园类型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其他自然公园。 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12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采用 A4 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旗)由用地单位或个 人填写。 2、项目分类:按代码填写。1-基础设施项目,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 目,3-经营性项目,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5-其他。 3、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永久”、“临时”、“直接”,对应矿藏勘 查、开采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和各类建设 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 地。临时使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 4 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 13 附表 2 使 用 林 地 现 场 查 验 表 项目名称 查验时间 查验地点 现场查验 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进行用地现地查验,查看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 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是否涉及自 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 保护植物,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 查验人 签字: 年 月 日 查验单位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