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种子法规定了以下主要措施: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但对于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须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子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对林木种质资源跨国境引种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高供种质资源,须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时,依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