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量:
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问题的紧急通知》
                            白林管资函字〔2011〕第 14号
 
各林业局:
     根据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前一阶段国家林业局西北院和省规划院在对我局前期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调查工组在外业调查和调查卡片填记中存在一定问题,管理局要求各局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自检、互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予以返工,确保我局清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附件:《关于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林资便〔2011〕120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启动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厅总体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扎实开展固定样地外业调查,工作取得一定进展。近期,在国家林业局西北院和省规划院前期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调查工组在外业调查和调查卡片填记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固定样地定位、复位问题:个别调查工组在样地周界复位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四个角桩全在的情况下,仍然出现漏(多)测木。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一是可能在上期埋设角桩时出现了偏差;二是没有严格按照样地复位标准进行复位,又重新按理论值0度、90度、180度、270度进行了边界测设造成的。
二、植被样方设置问题:植被调查样方设置位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有的样方四角未埋桩。植被类型基本与样地一致时,小样方必须在样地西南角进行设置。只有西南角的植被类型与样地完全不一致时才可以改设在其它角。
三、地类划分问题:地类划分要严格按照《细则》的地类划分标准进行现状调查,不能简单转抄前期地类。宜林地必须提交权属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否则不能划为宜林地。本次清查与前期相比,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要记载变化原因,特别是前期为非林地(除种植结构调整外)而本期变为林地的固定样地应分析变化原因,并将样地照片及有关地类变化证明材料(如:林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材料等复印件)附在样地调查卡片中备查。退耕还林地样地必须在卡片中注明配置类型,即乔灌型、灌草型等。
四、灌木覆盖度调查问题:在灌木林样地覆盖度的调查中,个别调查工组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细则》,造成样地中的灌木盖度调查错误。灌木林覆盖度是样地内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1%。对灌木盖度在30%临界值附近时,必须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方法实测。
五、乔木幼树株数问题:对于人工乔木幼林,不论样地中有无检尺样木,都必须在样地西南角设置10×10m2的样方调查乔木幼树(胸径<5cm且高度≥2m)株数,以此推算样地幼树株数,记载到株。乔木幼树株数调查时(胸径<5cm且高度≥2m)株数。
六、样木检尺与复位问题:对复位固定样木,必须在原检尺位置检尺,而有些调查工组在检尺时,没有在原来的胸高位置进行检尺,造成胸径不能复位,人为地将检尺类型变为胸径错测木。对新增样木(进界木、漏测木),不能随意确定检尺位置,必须在1.3米处检尺,否则将会造成检尺错误或出现漏测木、多测木。样木位置图必须在现地绘制,绘制完成后要检查所有样木的相对位置,不能出现错位,而且样木位置图要与每木检尺表的记载一致。
七、调查因子填写不规范:个别调查人员对操作细则掌握不够系统,导致调查因子特别是生态因子填写不规范,新增调查因子缺漏项较多,平均胸径计算错误(没有按主林层优势树种计算平均胸径),有的调查工组在调查卡片上填写“cm、m” 等单位,调查因子之间矛盾较多。
八、GPS航迹采集问题:由于各调查单位的GPS型号较多,文件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在上报调查材料时,各调查单位必须提交原始航迹文件和GPX格式文件两套文件。
九、第Ⅲ副总体落入连片大面积沙漠、戈壁范围内的非林地固定样地及第Ⅱ副总体祁连山山系分布在森林分布线以上的裸岩、冰川、高山草甸等无法到达现地的非林地样地,由省技术指导人员对照地形图和二类调查成果图形库、数据库进行核对后,上报省连清办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采用遥感判读的方法进行调查。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结合前一阶段的工作,对《技术操作细则》进行再学习再培训,力求全面掌握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细则,自行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补救,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组要予以返工,确保清查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