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