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甘肃省《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林发[2013]155号)要求,并结合甘肃省社会保险政策和白龙江林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天保工程建设成果为基础,以解决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为核心,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宗旨,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落实为保障,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白龙江林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基本解决白龙江林区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困难问题,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实现天保工程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确保一次性安置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原则;坚持事权划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政策措施
(一)补贴政策
1、补贴范围。白龙江林区天保工程一期实施以来,凡是根据甘林发[2002]128号、甘林发[2002]150号文件精神实行了一次性安置,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且已领取经济补偿费的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2、补贴标准。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政策,从富余职工被一次性安置之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工资的60%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20%、6%,逐年计算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财政补贴2/3,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应足额缴纳其余的1/3。
3、补贴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从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到2011年12月31日,国家对林区富余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贴。白龙江林区2002年10月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从安置后下年度起最多连续计算8年;2008年底安置的,从安置后下年度起最多连续计算3年。已享受了公益性岗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年份不再重复享受此补贴。
(1)截止2011年12月31日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对其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给予补贴。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对其安置后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给予补贴。
(3)对于已故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对其安置后已故前的年限给予补贴。
(4)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省外的一次性安置职工,比照省内政策执行。
医疗保险:补贴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年限执行。
4、补贴方式。省级财政采取“先期预拨资金,而后据实清算”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对于个人的补贴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兑付给一次性安置职工;医疗保险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兑付给一次性安置职工;已故人员的补贴资金兑付给个人帐户继承人。兑付补贴资金需核实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证明材料(协议书、公证书、申请书、安置资金兑付凭证等)、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帐户和数据核对表等)、退休和已故人员的证明材料等。
(二)补缴政策
1、对于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在上述补贴年限内,出现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须按照甘人社发[2010]72号《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和甘社保发[2010]64号《关于认真落实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息),补缴利息由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承担。
2、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后不再办理。
五、实施步骤
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采取原单位通知,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五个阶段实施。
1、摸底测算(10月14日至10月20日),各有关单位分别对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参保缴费状态,已享受社保补贴及人员变动等情况逐年进行统计核对,并逐人测算应补贴资金。准确完整填写《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一次性安置职工基本信息和参保缴费情况统计表》,同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本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方案,报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2、资格审核(10月21日至10月25日),各林业局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此次补贴范围和要求,确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并填写《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统计表》。
3、公示阶段(10月26日一11月2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4、申报发放(11月3日至11月3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申请并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填写《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送有关审核部门进行核批后拨付专项资金,由各林业局及有关单位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对于未断保的,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本人;对于断保、欠费的,原单位可协助一次性安置职工在规定时限内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逾期拒不补缴欠费的,不给予补贴。
5、审计总结(12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由管理局审计部门先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总结经验,及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管理局汇总研究后再上报省林业厅,而后提请省财政专项审计,并根据省级审计结果兑现结算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此项工作由管理局计财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处负责指导。各林业局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财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工作;人社部门和养老保险代办机构负责核实人员情况、缴费情况、资格认定及汇总工作;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资金审计工作;天保办负责对上衔接协调。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管理局成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永健,副组长:车克钧、蒋太明。成员:黄新、王虎成、汪洋、车成学、赵龙、邢社贵、王小宁。下设办公室:主任:赵龙,成员:李国顺、孙黎明、李建强。
2、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避免相互推诿扯皮。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履职不认真、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行为,特别是出现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严格实施问责。
3、广泛宣传,规范操作。制定宣传提纲,做好政策宣传,动员一次性安置职工积极申领补贴,补缴欠费,实现补贴的根本目的,切实把政府关怀、社会关注、职工关心的民生实事办好。
4、加强管理,完善监督。设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运行安全。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