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不断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研究讨论。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行政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保证上级党委、行政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涉及离退休人员服务、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机关各部门、干休所负责人的任免、奖惩等事项;

    (五)其它需要党委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一个以上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七条 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的,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 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一是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二是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三是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条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各支部的意见,三是召开党委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六年制定的《兰州办事处党委议事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