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机关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局机关差旅费管理,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范围: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近郊四区和兰州新区。
二、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在报销范围。
三、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紧急业务可选用出租车。
四、公务出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公务出行而产生的费用。
五、个人每月报销的上限不得高于同级别公务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六、机关各部门由专人自行登记,填写《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机关公务出行登记表》,载明本部门公务出行人员出行时间、地点、事由、出行工具、费用金额、出行人签名及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等内容,每月底或次月初附相关票据到办公室按照差旅费报销程序集中报销。单次出行费用超出1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
七、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包括公交车票和出租车票,车票信息与部门登记信息相符。其他交通工具发票及公交卡充值发票、过路费充值发票、车辆加油发票等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八、机关各部门公务交通费用不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十、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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