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类公文标题的制作
在日常工作实践中,接触到的转发类公文较多,经多层级转发,公文标题出现认识不够统一、制作不尽规范的问题。如何准确、精炼地制作标题,粗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均不得省略
根据《党政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转发类公文标题的基本形式可表述为:发文机关名称+“转发”+被转发公文主题+“的通知”。
有种意见认为,发文机关标识已在公文用纸中套印,制作标题时省去了发文机关名称。这种作法不符合公文标题要素齐全的要求,显得不够庄重。因此,公文标题制作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或文种。
二、不宜用发文号直接替代事由
标题中不得以被转发的发文字号代替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如转发《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场函〔2016〕258号),不宜拟为《××林业局关于转发甘林场函〔2016〕258号文件的通知》,若如此,从标题中无法了解公文主题,表述不够准确、鲜明。
三、多层转发时可适当压缩概括
多层次“转发”某一公文时,标题一般只保留一个“关于”、一个“转发”和一个“通知”。如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补贴标准”即是被转发公文的主题,可直接转发最高层,如《××林业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补贴标准的通知》。
四、转发类公文标题中书引号的应用
在这一方面,《党政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没有做统一要求,参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转发类公文,对于法律规章类公文使用书引号,其它通知类公文一般情况下不用书引号。
五、转发通知类以外的标题应保留原公文文种
如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问题的意见》时,应制作为《××林业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不应将“意见”省略。
此外,转发的公文是公文主体,用来表述公文内容,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不应将转发公文作为附件处理。
(管理局办公室 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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