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建立与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指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和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国有资产,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账、卡、档案资料的设立,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结合,谁用谁管、管用结合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单位统一所有,归口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账实结合”的原则,实行“办公室——机关各处室”二级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管理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一级资产管理单位,对局机关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编制报审资产费用预算;负责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计划调配;监督二级资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依法处置资产;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建立资产档案;负责向主管单位报告局机关资产使用、结存状况及产权登记相关事宜。
(二)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作为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按谁用谁管的原则负责管好本处室资产。其主要职能为:负责本处室占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资产管理责任制;负责本处室(个人)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一把手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九条 管理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四)无形资产是指持有的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软件、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原则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调入、自制、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单位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严格遵守财政预算的规定。常用办公设备购置经费按照有关配置标准和现有办公设备配备情况编制,并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协议采购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对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单位的财力状况、部门职能、工作需要、定员构成综合因素考虑。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
办公设备、家具用具、通讯类及专用仪器等设备由各使用、管理处室在本年度四季度向管理局提交需用计划,办公室代表管理局严格把关审定,列入下年度经费预算,根据管理局审定申报的年度经费预算,由计财处向省财政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杜绝随意零星采购,以确保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与维护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当规定和落实实物负责人(实物负责人必须是正式职工),领用人有实物验收义务,包括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质量的验收。财务据实办理财产领用登记手续,作为日后存查和核算依据。
第十三条 实物负责人在本部门内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本部门,不便继续管理原领用的物品时,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制作物品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签名外,还需监交人(部门负责人)签名,以此作为财产管理责任人变更依据,报财务做资产管理系统变更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调离、退休、辞职等,人事部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领用或管理了固定资产的,应当要求其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资产流失的由人事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部门领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如果出现故障或损坏,一律按程序报修,由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凡私自拆卸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或实物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各部门领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维修后难以正常使用或淘汰的电子类办公用品,不得私自拆卸抽取其构件,一律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办理,并办理有关财产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 按规定单位每年可自行报废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办公设备,报废程序为各处室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按审批文件做账,并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的上报工作。
(二) 按规定程序需申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处置的资产,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待报废核实申请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盘点制度,一年至少一次,确保账、卡、物相符达。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实物负责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管理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将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按时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对各处室资产管理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经济、法律制裁。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毁损、流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4.弄虚作假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账实严重不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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