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根据中共甘肃省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卫生技术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
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共分13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名称分别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1个等级,名称为医(药、护、技)士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技术系列相应层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在现等级岗位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医德考评必须纳入年度考核中,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结果应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在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中西医结合、针灸及各类医学诊断专业医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证书;在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四、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二、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重大业绩1项,或突出业绩2项。
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2.突出业绩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主持(前2名)完成1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4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三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5万字、教材不少于6万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三等奖或取得名次。
(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名中医称号,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一、二、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重大业绩1项,或突出业绩2项。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突出业绩1项。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2)主持(前2名)完成1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4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三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5万字、教材不少于6万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
(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1次,或主管单位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
(11)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三)一、二、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重大业绩1项,或突出业绩2项。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突出业绩1项。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
(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
(2)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
(4)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3万字、教材不少于5万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9)被评为市州劳动模范;或获市州政府和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党委政府、省卫生厅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1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主管单位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1次。
(10)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一、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
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突出。
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医(药、护、技)士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士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医(药、护、技)士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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