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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人事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人事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白龙江林区人事调动管理,规范调动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林草局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按照事业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的内部调动以及从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外调入编内事业人员。

人员调动包括正式调动和借用。

第二条  人事调动原则

1.坚持人岗相适原则。遵循编制身份性质相同、流向合理、人员岗位相对应。

2.坚持工作需要原则。坚持工作需要、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相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潜能。

3.坚持按编调动原则。应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调动,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超岗位调动工作人员。

4.坚持亲属回避原则。调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人事调动条件

1.申请工作调动人员在拟调出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其中:按照事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拟调动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级条件和工作能力。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勤技能人员:应具有初级工及以上岗位技术等级,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2. 按照事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按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供给渠道对应调动。

3. 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调动,应按照本单位三定方案和工作需要,在岗位限额内调动。

4.调往一线的年轻工作人员或引进人才的条件适当放宽。

5.企业人员调动根据工作需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人事借用条件

1.因专项工作设立的工作机构需要工作人员,且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2.因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3.具有借用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相关学历或职称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不得调动或借用的情形

1.近两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或未参加考核的。

2.试用期未满或履行服务期限未满或参加工作时做出过明确承诺的。

3.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4.所从事工作涉密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5.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工作1个聘用期限内的(含试用期)。

6.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上年度没有进行公开招聘的单位,不能调入人员。

7.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机编发〔2016112号),事业单位空编数未超过编制数10%的。

8.个人档案中重要材料不全或有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明材料的。

9.应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或不符合调动、借用条件及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人事调动权限

1.按照事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兰外调兰内、直属单位之间调动、系统外调入白龙江林区的,由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经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由保护中心人事处负责,报省林草局人事处和省人社厅事业处批准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2.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跨单位调动,经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由保护中心人事处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并报省林草局人事处备案。

3.白龙江林区内部企业人员跨单位调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本级党委报保护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直属各单位内部岗位调整,由本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按三定方案和岗位总量,经本单位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科学合理安排。

第七条  人事调动程序

(一)个人申请调动

1.拟申请调动人员向组织人事部门递交书面调动申请,陈述调动理由,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2.拟调出单位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拟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按省委编办核准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编制使用申请单》和岗位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初步考核(考察)工作,审查拟调入人员档案,重点审查其三龄两历一身份和专业技术职称等重要材料。审查合格的形成书面考核(考察)材料,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报保护中心。

4.保护中心人事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调动或借用条件的人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复审不符合调动或借用条件的人员,及时反馈本人及原单位。

5.对经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调动或借用的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调动或借用手续。调入、调出单位凭调动或借用材料及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组织选拔的优秀人才调动

1.由用人单位或部门提出人才需求资格条件,向人事处递交调动申请。

2.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保护中心人事处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会同用人单位(部门)进行考察,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并经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因岗位特殊要求交流的工作人员及政策规定调动的其他人员,按相关政策要求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调动报批所需材料

1.拟调人员调动申请。

2.拟调入单位报告(包括调动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理由,调入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职数及实有人数等内容)。

3.拟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4.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5.工作鉴定、廉洁情况(调出单位提供)、考察材料各一份(调入单位提供)。

6.调动人员签批表(调出单位提供)。

第九条  借用程序

借用程序参照人事调动规定程序执行,根据实际需要,程序可适当简化。直属单位之间借用的,须由双方协商签订借用协议,经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保护中心人事处负责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  借用人员日常管理

1.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人员借用到企业工作,借用期可延长到三年,借用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用时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

2.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由借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用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3.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用到企业的人员待遇执行企业薪酬分配办法;原单位建立档案工资,社保费用按事业单位规定缴纳。

4.借用人员在借用部门(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用单位应对其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用部门(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由借用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5.借用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用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用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用人员。

6.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借用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用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7.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解除借用关系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用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用关系:

1.借用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2.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用的。

3.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的。

4.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用关系,并得到借用部门(单位)同意的。

5.借用人员违反借用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6.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用的。

第十二条  人事调动纪律

1.凡经批准调动或借用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办理完相关调动或借用手续,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办公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移交和借款等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予调动或借用。

2.正式调动人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和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3.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借用人员,严格把好借用人员入口关,切实加强借用人员的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4.调动过程中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不服从岗位安排的,一律取消调动资格,且3年内不得调动;已经调动并办理手续的,一律作退回原单位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违反调动纪律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6.未按规定程序借用人员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人事调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保护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