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提高案卷质量与利用价值,使档案更好的为全局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卷、归档
第一条:凡以管理局党委、管理局行政名义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以下简称文件),分别由党委工作部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以部、委、处、室、工会、团委等(以下简称各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类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各种会议文件,由主要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文件立卷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档案室在办公室和秘书科的领导下,对各部门文件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应归档文件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
第二条:档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各部门应归档的全部档案案卷。各部门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第三条:文件立卷归档范围与重点。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各种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簿、册、图表,出版物原稿;声、像、磁带、磁盘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单位、部门职能活动和上下级机关及其他机关与本单位、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为立卷归档的重点。
第四条: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件材料的分类,按白林管办字(1995)045号文关于印发《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档案文件分类表》进行。
第五条:立卷方法。根据立卷原则、文件的分类,分年度、分级别、分问题、分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2、分级别。将文件按其责任者之间的关系分成上级、本级、下级。对有紧密联系的文件,如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等应与本级文件放在一起。
3、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4、分期限。根据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单位、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对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文化建设、科研与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单位、部门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15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单位、部门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15年以下。
第六条:文件的组合。文件的组合,要求以问题为主,兼顾其它特征(即责任者、名称、地区、通讯者等特征),使之联系紧密,分级适当,问题单位,年代不混,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根据文件多少,可一会一卷或一会数卷。
3、统计、报表、名册等文件,一般同一种格式、名称或同一地区的组一卷或数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责任者或名称组合。
5、案件材料,可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6、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七条:卷内文件的排列。卷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 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销毁的要填写“文件销毁登记表”(附表1),办理销毁手续,文件销毁登记表立卷归档保存。
第九条:归档时间。部门应于六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部门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2、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附表2)、备考表(附表3),编件号、页号;填写案卷封面(附表4)。填写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1)、案卷文件目录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置卷内文件之首,二份按案卷归档顺序装订成册作为“案卷文件目录名册”,随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
(2)、备考表置卷内文件之尾。
(3)、案卷标题(又称案卷名称),拟定案卷标题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案卷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文件名称三个部分组成。
3、案卷的装订应结实、美观。案卷装订不掉页、不压字,不妨碍查阅;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宽大的纸页要折叠整齐、压平;文件的底边和靠装订线的一侧要敦齐;使用棉线要三孔一线装订,线头结在案卷背后卷皮内。
4、填写“归档案卷移交清单”(附表5)一式三份,一份留部门,二份随“案卷文件目录名册”移交档案室归档。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案卷文件目录名册”“移交清单”清点核对,并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办理案卷移交归档续。
二、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室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库藏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鉴定与统计等工作。经鉴定小组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附表6),经单位档案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档案室应填写好《档案案卷接收登记簿》(附表7)、《档案案卷目录编号及案卷登记簿》(附表8)、《年度各类档案案卷情况统计表》(附表9)等项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室档案分类。一个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是一个全宗。对档案按全宗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文书档案分类,一般按照年代—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年代和年代—问题,问题—年代等方法进行分类整理与排列。
第十三条:档案库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高温、防阳光直射、通风等设施,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
1、机关业务部门查阅、借阅与业务有关的档案,须经秘书科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2、离退休人员查阅档案,须经秘书科长或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
3、机关以外局属单位查阅、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
4、林区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批准。
5、机关部门职工查阅、借阅人事、纪委档案,须经人事、纪委部门领导批准。
6、查阅党委或局务会议记录,须经书记或局长批准。
7、查阅档案,仅限在档案室阅文室进行。
8、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案卷登记表”(附表10)。借阅案卷期限一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案卷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9、需要复制或摘抄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10、档案利用者要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附表11)一张,档案利用结束后及时交档案室存查。
第十五条: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要仔细检查,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编制、增补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到查找及时迅速。
第十七条:档案室工作人员,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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