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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要文件材料传阅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要文件传阅处理环节管理,提高传递效率,确保其安全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说机要文件是指上级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本机关需要保密的的档案资料、图表、密码,未公开的会议内容,企事业内部的经济情报和有关数据。

  第三条:机要文件传阅处理中的拟稿、核稿、打印、复制、收发、阅办、递送、保管、清退、归档等环节,都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条:机要人员应有较强的党性原则,能严守机密,遵纪守法,守口如瓶,绝不允许未将正式公开的事私自传播或泄密。

   第五条:机要文件必须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传送,按规定级限执行,不能自行扩大阅读范围。

   第六条:机要文件传阅实行登记制度。机要传阅人员应对其逐一登记,确切掌握每份文件材料收发传递情况,使机密在运行中有记载和依据,并适时催办。

   第七条:复印机要文件必须请示主办和有关负责人,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复制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要人员在送批或收回机要文件时,要移交登记,清点签字,不能搞“信用交接”。

   第九条:机要文件应设置专室专柜集中保管,安全存放,定期检查。

   第十条:对办理完毕的机要文件,要按规定期限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一条:凡需销毁的机要文件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部门批准,派两人以上专人到指定场所负责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