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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机关行政公文核稿制度

  为了提高公文质量,规范行文程序和发文审签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核稿程序

  第一条:公文拟稿完成后,原则上必须先送交秘书部门审核后,再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二、核稿范围

   第二条:以管理局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函件、经验材料、阶段性各项经营情况汇报,或以管理局名义代章的公函。

  三、核稿内容

  第三条:查看文稿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地反映和表达了发文机关的意图,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是否注意到同有关文件的衔接,提出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执行期限是否恰当。

   第四条:查看签署情况。主要查看起草部门负责人是否在文稿上表明意见,应需会商的稿件,会商部门是否与其意见一致。

   第五条:查看文字表达。查看文稿本身文件结构,前后段落,条款之间有无自相矛盾,文字是否通顺简练,标点符号使用是否得当,文内数字统计大小数量是否准确。

   第六条:查看文件体式。查看文种,语气是否得体,主送、抄送、抄报是否准确,文件标题、主题词是否确切完整。

   第七条:查看草稿字迹清晰程序。查看草稿是否工整,字迹是否清晰。

   第八条:查看文件完整程序,查看文稿中所需的附件是否齐全。

   四、核审稿件注意事项

   第九条:未经秘书人员审核签字的稿件不得直接送主管局领导签发。秘书部门未审核的文件不予用印。

   第十条:未经会商签字的稿件,秘书部门不予审核。

   第十一条:为便于归档保存,文件书写只能用兰黑、碳素墨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起草文件。

   第十二条:文件中带有附件的,必须备齐附件后送交秘书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对文面不整,字迹潦草的稿件,由原拟稿部门清稿后再送秘书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