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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保护中心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将货币资金及经营性资产评估后的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物资产品等实物资产或资源,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更新改造投资,但不包括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开展的合资合作项目。

第三条  经营投资项目包括:

(一)独立兴办企业或出资新建项目。

(二)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企业、自然人组建合资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且年营业收入在2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四)更新改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保护中心对各单位的经营项目投资实行审批制或限额以下项目备案管理制。

第二章  项目投资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护中心常务会为经营项目投资决策机构。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经项目投资单位常务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保护中心,经保护中心常务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正式下发批复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保护中心成立“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产业管理处和规划财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产业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投委会负责对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项目可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派专人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专家论证。经投委会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项目投资审核意见后,提交保护中心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为配合投委会工作,保护中心产业管理处、规划财务处及所属各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产业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中长期经营项目投资规划,指导所属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经营项目投资规划;

(二)统筹建立经营投资项目库,并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平衡协调、全程督导推动项目实施落地;

(三)会同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材料进行程序和资料要件的合规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外部专家咨询和现场考察认证。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计划进度、质量安全、验收交付等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评价。

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协调落实项目投资资金,负责下达年度经营投资计划和预算,并做好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

(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管理、资金支付、预算执行、结算审计等情况。

(三)会同产业管理处、审计处组织投资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经营投资项目规划,并及时推荐上报经营投资入库项目;

(二)负责优选投资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流程,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核及上报;

(三)执行保护中心下达的年度经营投资计划和预算。负责筹集落实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按要求对以资产或资源投资形式的出资依法依规评估作价,确保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

(四)作为投资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经营投资项目法人责任,负责推进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按时高效实施。

(五)负责配合投资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六)负责限额以下更新改造、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和合作经营项目的审批及实施。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原则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投资项目选择和审批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省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方向,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

(二)符合林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要求、生态产业主业发展方向。

(三)体现效益优先、主业优先、资本优先原则,注重科学民主决策,切实防范风险,确保投资安全性、完整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能够充分发挥林区资源优势,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运营质量,加快生态产品转化,与本单位投资运营管理能力水平相适应。

(五)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及采用技术、配套设备符合现代智慧林区经济技术水平发展要求,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经营投资项目建议由项目责任单位结合本单位产业发展需求和项目经营规划提出。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必要时可组织行业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初步论证可行的投资项目,按投资项目类型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具体内容及报告格式见附件)。

除股权投资外,凡是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实质控制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二条 经营投资项目涉及合作合资方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对合资合作方资信和经济实力情况开展尽职调查。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内容的,须落实建设用地,并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或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

对需报保护中心审批的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并形成决策意见上报审批。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协议议案或合同草案;

(四)投资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

(五)有关投资合作单位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政府有关项目投资许可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需上报地方政府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其项目计划、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税务相关确认等,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上报政府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审批确立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明确投资项目实施机构及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以及其他咨询服务单位。并由项目责任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订经济合同书或协议,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效。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投资成本控制,严格按计划周期及时回收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保护中心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按季度以报表形式向保护中心反映本季度项目实施运营情况。

项目责任单位在年终应对本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形成规范的年度项目投资情况报告,对项目投资实施和运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报保护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由审计处负责组织两级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日常动态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反馈项目责任单位和投委会,形成投资项目专项审计情况报告上报保护中心及投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和保护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公司负责协助两级档案室做好项目投资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产业管理处和各单位分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动态跟踪台账和上下级统计上报汇总工作。

第五章  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立即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形成具体处置方案上报保护中心审批,切实将损失降到最小。

第二十条  在项目投资筹建阶段,项目投资资金尚未拨付或虽已拨付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继续投资或终止继续合作,并向保护中心报备:

(一)采取的技术、装备明显落后,投产后难以达到预期技术和工艺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同类项目集中上马,市场竞争激烈,项目产品失去较大市场份额,无明显市场竞争力;

(三)合作方发生重大变故,违约撤资或出资不实,不按协议或合同履行责任义务,弄虚作假存在欺诈行为,有意变现或故意抽逃资金的;

(四)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使投资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需变更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并上报保护中心重新履行相应投资决策流程:

(一)国家产业、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预算总投资额、项目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超过或低于已审批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

(三)投资条件、技术方案、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主要投资方及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涉及到招投标、融资管理的,要严格执行管理局相关招投标、融资管理办法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公开。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所属单位经营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由投委会负责组织、审计处负责,对已完成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保护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纪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监督投资项目依法合规规范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审查、决策和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资料的单位,在全林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做出损害林区利益,给林区造成实际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视经济损失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确因不可抗力以及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林区利益受损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并向产业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论

项目概论是对可行性报告的概括,主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和阐述。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地址、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规模及投资资金筹措;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项目主要财务指标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主要是从政策、经济、社会和技术对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并从总体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发展战略三个角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三章  项目公司和产品

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公司开展项目所必须具备的专业资质、优势资源、产品服务特色进行论述。对公司概况、组织架构、项目管理团队、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介绍,对本公司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的相关经验和业绩、奖项作以说明。对项目产品及服务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四章  市场分析

对拟建项目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分析,主要是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供需竞争情况、发展趋势及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分析。

第五章  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主要对项目拟建地建设条件进行调研和评估,包括两个部分:自然条件(水文、气候、自然环境、能源及资源情况等)和社会条件(人口、交通、市场、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当地特有的资源等)。如果项目涉及到土木工程建设,对项目空间功能布局分布规划设计、建设工期的规划等。

第六章  项目建设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项目建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分析,从项目建设可能会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污染等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对项目建设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可靠。

第七章  项目投融资方案

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测算项目总体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评估项目需融资的规模;根据项目公司投资及建设规划,测算每一阶段资金需求规模及资金使用特点,结合项目未来发展前景,制定融资成本最低、融资结构最优的融资方案。

第八章  项目财务测算

根据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盈利模式及收入渠道,并结合行业及当地实际物价变动情况测算项目预期收入;根据项目所涉及的业态, 测算项目的运营成本(人员薪酬及福利、原材料费用、能源动力费用、营销推广费用、管理费用、折旧摊销费用、设备维护及维修费用、其它费用等);根据项目收入、成本、税费计算得出项目运营期的利润情况。

第九章  项目效益评估

对项目建设及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财务效益进行论述。社会效益主要从项目对当地的税收贡献、产业结构调整及带动作用、增加就业、自然环境改善、城市添彩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有助于项目申请当地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及专项扶持资金作以分析;财务效益主要是对项目投资回收年限、项目投资回报率等指标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章  项目风险衡量及防范

结合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特点,对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影响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结论和建议

对项目进行归纳和总结,通过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建设可行性、社会经济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的论证,评判项目是否切实可行;依据项目公司发展目标,结合同类项目建设和发展经验,为项目的建设制定可落实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