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所属管护中心财务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所属管护中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所属管护中心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报账流程和范围
第三条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由管护中心所属单位财会人员及时将原始单据(外来单据、自制单据),按照部门经济科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收入、电费等)进行分类归集,填写统一格式的报销单,交林场(保护站)分管场长(站长)或单位行政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定期上报管护中心财务部门复核;经管护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管护中心本级财务部门列支并支付资金。公务支出资金支付按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管护中心年初根据所属单位业务量核定周转金,年底清算。
第四条 管护中心所属下一级事业单位均为报账单位,零余额账户开通后,管护中心所属下一级事业单位不得列支。
第五条 报账范围为各管护中心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章 财务报销凭证种类
第六条 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开具的发票。
第七条 财政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和收款收据。
第八条 单位自制并经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签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第九条 其他,指以上未包含的凭证。
第四章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要求
第十条 原始凭证要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第十一条 外来凭证由单位开具的,必须具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或结算专用章等);由个人开具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由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购买实物的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领用人、供货合同及用途等事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集中采购范围内、外的货物,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采购(按照省财政厅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须附询价单等。
第十三条 招投标项目建设,会计凭证要求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付款需要的形象进度、工程结算单、验收单、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移交使用清单等。未招投标的项目建设,会计凭证要求附批复的预算、询价单、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验收单、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移交使用清单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三重一大”涉及的资金应当将批准文件、会议纪要、有关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编号。
第十五条 凭证项目发生错误,按规定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具单位公章(金额错误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第十六条 开具住宿发票必须注明住宿人员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等。
第十七条 凭证必须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付购物清单,加盖售货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以“办公用品”或“电脑耗材”等泛指物品名称,数量和计量单位均须明确。
第十八条 一式多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公务借款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通后,公务活动要求使用公务卡,确因特殊情况或到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出行,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用自有资金按以下情况预借。
(一)单位公务借款,指单位和部门为完成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二)工作人员个人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借款。
(三)其他借款,指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特殊业务等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务借款审批程序。各项公务借款须由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由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主管领导审签,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人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
第六章 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作人员报账时,先将票据交经办人、验收人、基层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基层财务报账人员复核,填制资金申请审批表或报销单,由基层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管护中心财务报账。
第二十三条 报销单据按照差旅费、办公用品、交通费、通讯邮电费、培训费等类别和用途填写报销单,报账时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金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人姓名和事由,并附出差令,外出参会(培训)须附会议通知,本单位会议须附会议文件和报到册,其他票据须注明事由。
第七章 财务部门权限
第二十五条 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人有未结清款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办理借款业务。日常费用支出一般在7–10天内报账。提前通知本人起3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章 财务签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报账实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度。所有财务收支票据须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销、列账。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外出等特殊情况,主管领导应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进行财务收支票据的审签,并说明授权的范围、时间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财务部门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自检自查,每年自检自查不少于一次,并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未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各管护中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保护中心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报账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所属各局财务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林管计函〔201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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