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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草局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全部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并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网上审批及监察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审批平台)全程办理(涉密事项、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事项除外)。

第四条省林草局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办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负责省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窗口管理及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制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局机关有关业务审核处室(以下简称审核处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及许可意见的拟定。

第二章  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第六条省林草局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程序,在窗口集中受理及送达。

第七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省林草局职权或者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权限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及时受理。

(二)不属于省林草局职权或者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对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属于省林草局职权或者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权限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对影响重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告知申请人到审核处室进行业务咨询,由审核处室指导申请人做好材料准备。申请人完成材料准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录入网上审批平台,并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单》;受理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甘肃省林草局窗口送件交接单》,将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审核处室。

第九条审核处室对窗口送达的申请材料,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审核: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办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退件理由。

(三)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缴费的行政许可申请,通知窗口暂停办理,暂停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对审核结束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核处室应集体研究办理意见,拟定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意见。

(五)审核人员在对纸质材料审核的同时,需同步在网上审批平台按程序审核、流转,实现“一网通办”。

第十条行政许可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核处室处务会研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可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一)经营性项目需永久使用林地的;

(二)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涉及未批先占、查处到位且符合办理规定的;

(四)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国家公园等重点生态领域的;

(五)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经营性项目的,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或者审核处室审核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审核处室拟定许可意见书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呈送分管领导审签。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送达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或者审核处室审核不予同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审核处室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者《退件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限时办结及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的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送达审核处室。

(二)审核处室应当自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按照办理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编号、文书制作、送达等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按照省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限执行。

(四)为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核处室应在审核岗位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处室与窗口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公示制度,政策法规处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林业网及信用中国(甘肃)网进行公示。

第四章  窗口管理

第十五条窗口是代表省林草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受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公场所,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供林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答复等服务。

(二)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履行授权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职能。

(三)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全流程督办,督促审核处室按时限办结,及时处理暂停件和超期件。

(四)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省政府政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做到形象良好、着装规范、服务热情。

(五)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十六条窗口设首席代表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一)首席代表必须熟悉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业务,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首席代表在审核处室的处级干部中选派,优先选派重点培养干部,由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和审核处室共同提出建议人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按工作职责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首席代表在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林草局领导下依授权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窗口业务。

(四)窗口工作人员由审核处室商政策法规处选派。选派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林草法律法规,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网络应用知识。

(五)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满1年可申请轮换,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局机关干部到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窗口工作经历的干部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经费列入省林草局经费预算,主要用于窗口日常办公、学习培训、工作服装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省林草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采用材料审查、抽样检测和实地检查等形式,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被许可的范围、要求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二)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核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