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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甘林规发〔2022〕36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林业科技推广站: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监管责任,提升林草资源管护能力,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生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4日 

                              

                                  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在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责任。同时,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和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四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经乡村振兴部门审定的脱贫人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续、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每户只能安排一人担任生态护林员。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选聘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选聘名额、选聘资格条件、选聘程序、报名方式、申请时限、管护任务、劳务报酬、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申请人应根据选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填写《生态护林员申报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申请人综合情况等进行审核,全面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一二级残疾、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职等问题。并将审核情况填入《生态护林员审核表》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结果,将拟聘用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结果须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公示结果,报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乡村振兴、人社、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审定后,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生态护林员聘期一般为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继续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生态护林员,本人愿意续聘的,经公示无异议可直接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权利义务、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支付方式、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后,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熟悉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资源、地形地貌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面积,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
   (六)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对解聘的人员,要明确记载解聘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醒目地点张贴解聘公告并书面通知本人,按程序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解聘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资源管护知识,积极履行管护责任,维护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安全;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和设施维护,加强重点火险期和重点季节管护,及时排除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安全隐患;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毁林开垦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挖草原和违规放牧、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林草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认真履行管护劳务协议,正确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系统,努力做到林草资源管护有效;
   (五)完成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县(市、区)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鼓励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建立有效管用的考核检查机制,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考核,市(州)林草部门对考核结果重点核查,省级林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考核办法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生态护林员考核登记表》,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与劳务报酬、续聘、解聘、奖惩挂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创新管理方式,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加强生态护林员动态监管,规范运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推动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职责。省林草部门负责全省生态护林员任务资金汇总申报和年度任务计划下达;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督导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做好市(州)、县(市、区)生态护林员日常监督管理、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省级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管理台账动态化监管、及时汇总报送省级信息数据等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省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
    第二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职责。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区域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属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级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计划,结合县(市、区)申报情况,及时商市(州)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申报本区域生态护林员年度计划任务需求、转发下达省上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督促县(市、区)落实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市(州)级台账,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直管县以外辖区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职能部门责任。所属林草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规定申报年度任务需求;及时分解下达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时完善、更新系统信息,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建立县级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审核汇总乡镇选聘(续聘)、解聘等数据信息并逐级上报,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并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国库支付流程,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审核和确认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撑资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规范选聘及相关管理负直接责任,要强化管理措施,严格细致管理。按照县(市、区)分解下达的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具体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管护协议签订、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管护资源范围划定等工作;开展组织生态护林员规范使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信息,健全乡镇级台账,确保台账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防止脱贫脱政策、外出务工不履职、选聘程序不规范、聘用一二级残疾人员、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等问题发生;及时向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上报生态护林员考核及动态信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生态护林员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负关联责任。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坚持公正透明,严格选聘程序,健全管理台账,确保选聘对象精准,选聘工作群众满意;引导生态护林员熟练使用APP系统开展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生态护林员管理规定的问题,加强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源头监管。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8000元补助标准下达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及时兑付,“一卡通”姓名非生态护林员本人的,须在台账和报酬兑付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必要简易装备,根据国家规定不得从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加强管理人员和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省林草局根据需要拟定印发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人员年度培训方案,由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具体实施;市(州)林草部门根据省林草局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落实县(市、区)和乡镇生态护林员管理人员培训;县(市、区)林草部门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乡镇抓好生态护林员培训,重点进行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档案管理。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生态护林员信息数据管理档案,村民委员会应当有生态护林员基础信息资料,县(市、区)和乡镇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全流程档案、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数据;年度选聘(续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更新联动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同步一致。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分工共同履行生态护林员监督检查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上级反馈、本级检查、基层反映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及时上报检查整改情况;省上根据上报的情况分析研判,组织进行重点核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员选聘(续聘)、解聘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管护协议签订是否规范,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三)是否按规定发放劳务报酬,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是否落实;
    (四)台账建立、档案管理、联动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和信息报送是否及时;
    (五)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生态护林员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条  对巡视、考核、审计、检查等反映违反本细则的问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核实整改。对不符合选聘(续聘)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履职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问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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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甘林发〔202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