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人事处、科信处、法规处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文件发布工作。各处室(单位)年度内制发的法定主动公开文件是否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文件是否自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等。
(二)年度政务公开任务落实情况。根据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更新维护分工职责和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考核各处室年度政务公开任务落实情况。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职依据、机关简介、政策解读、会议公开、规划计划、统计信息、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行政许可、民生实事、人事信息、重大项目、招考信息、应急管理、决策公开、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反馈、行政处罚、权责清单、回应关切、重大决策事项等重点信息发布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完成情况。
(三)政策解读工作。发布政策文件,是否做到公文与解读材料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内容是否丰富、方便公众理解,解读形式是否采取图文并茂、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完成情况。是否按时限要求和规定格式编制完成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否及时、准确提交年度报告编制有关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政务新媒体宣传作用的发挥及常态化监管情况。有关处室是否按时限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政府网站服务功能是否完善,政务新媒体转发宣传稿件是否及时,政务新媒体监管是否规范。
(六)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配备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执行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是否及时妥当,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采用综合计分办法。按照权重赋分制原则,考核指标分为:政府文件发布工作、年度政务公开任务落实情况、日常工作3项,按照满分10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其中:政府文件发布工作权重40分,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工作权重40分,日常工作权重20分(详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读网检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等方式,对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结合不定期检查情况,根据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计分,经考核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核结果,并向考核对象进行反馈,考核对象3日内若未提出异议,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考核结果通报。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各处室(单位)当年总体工作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处室(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督促整改。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考核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务公开考核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可依照本制度制定政务公开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处室(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分工表》(详见附件),及时维护、更新本处室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指定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和信息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登记、审核、备案等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登记、保密审查,产生的信息资料要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定期归档,加强工作规范。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发布真实、全面、可靠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与政府行政行为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期信息,不得发布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公开法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更新已不执行或不适用的政策法规,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三)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于民众接受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发布各类应当让民众知晓的林草信息;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本单位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林草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林草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采购信息;
(八)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及本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单位通过以下形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通过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政务新媒体对外公开;
(四)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公开;
(五)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宣传资料、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开;
(六)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部机构具体职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分工表
附件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局办公室会同局人事处、科信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开设网上调查专栏,发布社会评议问卷调查表,供社会公众评议。
(二)邀请评议。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确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通过门户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是否便民、利民;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在门户网站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关键领域信息公开是否全面、准确。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条例》规定期限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在局门户网站网上调查栏目发布社会评议问卷调查表,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二)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收集社会评议问卷调查表。
(三)汇总评议结果。
(五)反馈社会评议结果,公开评议结果。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局系统公开发布并作为改进和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同时废止。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法追究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组织领导不力,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时间及时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务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或错误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或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甚至错误解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严格执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通知要求,拒绝、阻挠、干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或对考核评议反映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按时完成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送交有关资料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林业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及局直有关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审核后,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办理,相关处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答复文书示范文本予以答复,答复程序完毕后交由局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依申请公开”栏目,采取信函、在线申请、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单位或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所申请信息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不完善、内容不明确、资料不真实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或重新填写。
(八)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林业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同时废止。
抄送:本局各位局领导,一、二级巡视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存档(2)。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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