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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程序,提高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政府、省林草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申报和管理的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等(以下称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政府、省林草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白龙江林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办公设施设备、水电暖、护林点站和防火道路等林业基础项目及科研、教育、卫生、民生及其它等公益性重点项目。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5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和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管理,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七条   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统一协调。

(二)负责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三)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和批复等工作。

(四)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保护中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批复(含初步设计变更批复)。

(二)指导归口管理项目按批复内容实施,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组织开展归口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做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申报以及归口管理项目的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归口管理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九条  林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三)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

(五)开展林业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按规定报送林业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

(六)配合林业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林业项目资料,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条件、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大中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设计、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附图等。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规划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初选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

(一)项目初选原则。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 项目初选程序。

1.林区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省政府、省林草局各级各部门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做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2.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要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林草局的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了解和掌握的上级业务部门的投资信息,拟定保护中心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指南。项目投资指南应划分各类项目在保护中心的重点投资区域和方向,并以正式文件下发相关单位。

3.林区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投资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保护中心。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保护中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保护中心成立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单位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保护中心常务会研究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5.保护中心常务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材料齐全后转交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行文上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对口负责制。申报省林草局的项目,由规划财务处对口与省林草局规划财务处衔接,做好项目的初审工作,并争取将项目列入省林草局年度计划,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保护中心申报。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资金来源分单位自筹和财政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八条  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并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履行项目开工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以外的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白林产函〔20219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投资总额控制,分项分级审批制度。即在年度投资总额内,“保工资、保运转”的前提下,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型新建维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保护中心规财处审批;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经保护中心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批复;100万元及以上的经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批复。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造成的有关民生、安全、生产等方面急需实施的项目,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向保护中心项目主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先组织实施,后补报保护中心批复。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批复百分之十的,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因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批复的总投资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保护中心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申请,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应纳入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或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章  项目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安全、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三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批复及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保护中心;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保护中心。

第三十二条  保护中心项目评审小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需上报省林草局和其它部门评估和审批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报送。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工期、工程质量和建设标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工:

(一) 有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二) 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 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取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 已履行完规定的开工前其他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拨付工程资金,并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待保修期满后再进行结算。

项目拨款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拨款申请,先由项目主管科室或项目领导小组对完成合格的工程量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由计财科办理,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不得进行计划外工程。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保护中心申请延期开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和资料,要认真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于林区基本建设项目,保护中心相关业务处室要指导归口管理项目按批复内容实施,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计划执行和实施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保护中心审计部门负责对林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十二条  保护中心监察部门对涉及林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保护中心。要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反馈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安全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2月将项目执行情况报保护中心。

第十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签字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向保护中心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竣工初步验收总结报告》《初步验收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基建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凡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保护中心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配合;需上级或其他部门验收的,报请上级或其他部门验收;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保护中心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并与参建各方交换意见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报送保护中心业务主管处室,并通报项目单位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护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 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 不按项目实施期限按期完工,进展迟缓,造成资金闲置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对咨询、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和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监理单位,保护中心将终止合作关系,不再进行任何业务往来。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省林草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林管规函 2020178号)同时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