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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严肃财经纪律,合理合法使用资金,杜绝奢侈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按照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会计制度》及《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公务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白林字〔20221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保护中心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预算控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安全高效。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编制机关年度收支预算草案,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经费预算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年度经费,及时按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展会计核算。

(三)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管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和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等。

第五条  公务活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发票和刷卡凭条均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条件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不使用的,一律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应及时按报销程序报销,因个人原因超出公务卡还款期限产生的滞纳金由持卡人自行负担。尚未开通公务卡的,应通过其它银行卡予以结算。因涉密任务或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等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六条  机关财务由规划财务处统筹管理和核算,设立会计岗和出纳岗,按各自职责开展财务工作。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处()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二)对机关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1.对取得或自制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收支分析,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3.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4.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存等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三)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依据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和违反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保护中心机关所有经费全部纳入财务预算,实行预算管理,无预算原则上不得安排支出。

第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相关要求,由规财处牵头,其他相关处(室)配合,认真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经规财处初审提交常务会议审定后报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同时申报预算绩效目标,涉及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事项的还应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业务归口管理,申报项目的业务处(室)应当同时申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涉及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事项的还应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遇特殊情况本年度确需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规财处提交常务会议研究,根据研究结果由规财处向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申请追加预算。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保护中心机关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入账,机关各处(室)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保护中心机关账户开设严格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保护中心账户之间、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度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大额(31万元及以上)专项支出,履行预先审签和合同备案程序,其余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分级管理,审签单由规财处商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审批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不得擅自报销。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一)机关各处(室)经办人(报销人)负责填报经办业务支出报销凭证,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业务支出审批,并对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负责。

(二)规划财务处会计岗,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关年度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统筹使用资金,指导相关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对费用支出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核验,对原始票据及附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稽核、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核。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人、中心分管业务领导、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对经费支出方向、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预算内一次性支付0.5万元以下的经济业务,由规划财务处财务负责人审批。具体支付审批程序为:

处(室)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计岗→规划财务处账务负责人。

(二)预算内一次性支付0.5万元至1万元以内(含1万元,下同)的经济业务,由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具体支付审核程序为:

处(室)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计岗→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

(三)预算内一次性支付1万元至5万元的经济业务,由业务处室提交书面申请,规划财务处会议审批。具体支付审核程序为:

处(室)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会计岗→规划财务处会议研究。

(四)预算内一次性支付5万元至10万元的经济业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依据、标准、时间、地点、数量、经费来源等),由相关处室书面申请,分管业务领导审签,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作为财务报销附件。具体支付审核程序为:

处(室)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中心业务分管领导→会计岗→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五)预算内一次性支付超过1030万元之间的经济业务,必须由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依据、标准、时间、地点、具体数量和内容、经费来源等),由相关处室书面申请,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常务会研究确定。

(六)30万元以上经济业务,由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相关业务处室提交会议决定通知等材料并由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签,作为财务报销附件。具体支付审核程序为:

处(室)经办人→处(室)主要负责人→中心业务分管领导→会计岗→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第十七条  凡是使用财政资金涉及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办公室对合同或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必要的请法律顾问签字),由法人签订或授权委托其他人员签订,办公室加盖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合同专用章。涉及政府采购的,由经办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网上商城采购等政府采购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管理

人员经费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取暖补贴、遗属和落实政策人员生活补贴等。规划财务处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按时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离休职工工资。代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每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发放情况,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发放机关工作人员年度业绩考核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及其他按规定应发放的补贴。

离休人员医疗费由人事处审核。

第十九条  公用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

1.领导办公经费和机关运行费由办公室在年度预算内统一管理。包括领导办公用品购置费、水费、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等经费。

2.机关处室办公经费实行包干制。省上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规财处根据预算资金安排结合机关实际,及时将经费计划下达给各处室,由各处室控制使用,凭据在规财处报账。包干经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电话费、邮寄费、报刊杂志征订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机关各处(室)人员的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需填写《公务出行登记表》,由各处(室)指定专人登记,载明公务出行人员出行时间、地点、事由、出行工具、费用金额、出行人签名及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等内容。公务出行费报销时须附相关票据、登记表等凭据,所需经费从各处(室)包干经费中列支。

3.离退休干部活动费。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统一管理,在年度预算内支出。

核报办公费须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的发票,品名较多的应附详细销货清单,发票内容不全或直接开“办公用品”的,一律不予报销。印刷费须由经办处室在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在政府指定的定点企业印刷,不在定点企业印刷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

按照《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住宿费由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报销模块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直接转入出差人银行卡。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专项任务,牵头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令、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原始凭证。

(三)会议、培训费

1.会议费由办公室在批复的年度预算内统一管理。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交通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具体管理严格按照《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2.培训费由人事处在批复的年度预算内统一管理。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具体管理严格按照《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3.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预先审批单、通知(含议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宾馆(饭店)出具的正式发票、费用明细单据及电子结算单、讲课费签收单、培训费预算表及经费来源证明、公务卡结算流水单、其他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并按支付流程审批。

4.会议、培训地点原则上以单位内部会议室为主,确需在宾馆(饭店)举办的,应选择在省财政厅及省以下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召开,并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在公布的定点宾馆(饭店)举办的会议(培训),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综合定额标准,不得向参加人员摊派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不得安排与会议、培训、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四)公务接待费

对外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费报销时须附接待费预先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发票、公务接待清单、参加人员名单,发生用餐的,须附菜单等相关凭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私客公请和各类公款馈赠。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统一审批和管理。

1.修理费。汽车修理须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修理,汽修费由办公室按照结算清单与维修企业核算,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支付。机动车辆在外地需维修的,凭车辆维修发票,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人员负责支付。

2.燃料费。燃料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使用公务卡结算。

3.过桥过路停车费。由ETC直接在授权支付账户扣款,ETC通道不正常使用和非ETC收费路段,相关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由司驾人员先行垫支,后填写《费用报销单》,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

4.保险费。车辆保险须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并按规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

5.不在定点企业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的,一律不予报销。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实行计划报备制度,其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境)签证费、必须的保险费、防疫费用、国会议注册费用等。出国(境)人员的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照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须提供局科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外方未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说明。具体严格参照《甘肃省林草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七)机关派出的驻村帮扶队生活补助

机关派出的驻村帮扶队成员驻村期间生活补助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通信补贴(每人每月80元)、艰边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在帮扶工作结束后,按照预先审批单和人事处通知的实际驻村月数及标准,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发放。为驻村干部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报销时须附发票和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专项业务费用

专项业务费用是指省上下达给保护中心机关的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归口管理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规定,商规财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业务主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定后,编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经会议通过后,依据实施方案内容和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进行使用、核算。

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增加资产的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项目完成后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纪要、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合同、预先审批单、发票、明细清单、验收单等凭据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登记,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规划财务处和资产使用处(室)核对资产信息。资产使用处室、规划财务处和办公室之间要协作配合,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人员应及时入账,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发生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报损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无法使用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处置。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每年应对机关各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各处(室)应主动接受保护中心纪委、审计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相关制度和规定的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中心机关各处(室),由规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白龙江林业管理局2020917日印发《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白林管计函〔20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