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林草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农经〔2021〕789号)和上级各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林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要求在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本级报账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委托制。针对项目实施地点和范围均属各管护中心国土空间管辖范围的实际,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保护中心委托所属管护中心(下称项目实施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保护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第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根据保护中心委托书履行所在区域子项目建设法人职责,严格按照上级部门通知精神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组织编制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或自建、签订相关合同,组织中标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组织职工参加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负责报账凭证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会计核算、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自查和竣工验收、资料整理、项目总结、档案建立和绩效考评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料上报、项目决算等职责。
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专项资金计划的上报和下达;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根据建设进度核报资金;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等职责。
保护中心业务处室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设计报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考评、数据汇总及项目业务档案的建立;监管项目进度、质量和信息报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和建设时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等职责。
第五条 项目计划申报。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要求,依据“双重”工程已批复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规模需求和年度建设任务。
根据实施单位上报的申请计划,由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商业务处室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经保护中心研究批准后上报省林草局。
第六条 招投标或自建。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或由各实施单位组织职工参与项目建设。
第七条 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报账制是指项目资金下达到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本级,由保护中心委托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直接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作业设计(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委托书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申请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预拨不超过合同价款20%的项目启动资金,之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结算报账,扣除质保金后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 报账要求。采取统一制定的报账格式,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审核报账票据和资料,并先填写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保护中心财务部门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资金。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财政专项资金计划文件;作业设计(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附工程监理合同。
2.支付进度款时: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形象进度表;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须工程监理审核签字。年终需提供工程款税务发票和结算报告。
3.工程竣工报账时: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5.工程尾款(主要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退化林修复等按设计预留的补植费等):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保护中心履行审批程序后将资金拨付实施单位指定账户,由项目实施单位监管,按补植补造工作完成情况将资金支付施工单位。
6.支付间接费用时: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发票及有关凭证等。
(二)设备采购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和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合同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工程质量达标的项目,及时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保护中心规划财务处商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工程审计等,其报告经相关单位审核,由保护中心按要求报上级部门批复后,分别由保护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至完工正式移交前,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及时补植补造,每年各项指标均应达标,按时支付工程尾款。工程期满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或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按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备查账,预留票据复印件,原始凭证交保护中心财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和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ICP备案号:陇ICP备14001456号-1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59号 邮编:730050 电子信箱:bljgzb@126.com copyright@2020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技术支持:甘肃立方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