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林区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常务会议是保护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林区生态修复与保护、产业开发、内部改革等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安排、部署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等的决策性行政会议。
一、会议人员组成
常务会由保护中心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政秘书组成,如有必要,可扩大至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会议召集方式
常务会由保护中心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外出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三、会议召集期限及原则
(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减次数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期限。
(二)参加常务会议实到人数不足应到人数一半以上时不宜召开会议。对会议审议议题有一半以上人数不赞同的不能通过。
(三)保护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在家人数少于三分之二时不宜召开会议。
(四)重大问题必须由主任亲自主持决策。
(五)主任外出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下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主任回来后应及时报告会议情况。
四、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终决算,职工培训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合作及产业开发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等。
(二)研究确定全林区工作政策性规定、措施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全林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决定保护中心机关重大物品的购置、调配及报废事宜。
(四)研究干部的考核奖惩事宜。
(五)研究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和调整。
(六)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重要指示、决定,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研究和部署全局性的行政措施以及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保护中心党委、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等。
(九)听取各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其重要问题。
(十)其他需经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决议的形成及贯彻实施
(一)会议召开前三日内各部门将须提交常务会研究的事项以提案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呈交常务会主持人审定。
(二)提交常务会议的提案须经充分讨论,会议主持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或形成决议贯彻实施,或提请有关会议审议。
(三)常务会议决策事项一般应作出纪要、通报,或形成文件上报及下发有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
七、议事纪律
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常务会议上临时动议。
经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常务会议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常务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
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常务会议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为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须经保护中心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六、会议记录
(一)常务会议记录由行政秘书负责。
(二)做好会议记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记载清楚会议的组织情况。即会议名称、届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者、缺席者、列席者以及记录人员姓名等。
二是会议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得随意增删改动。
三是须做好保密工作,记录人员不得随意泄漏会议内容。
四是会议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传或遗失。查阅记录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五是会议记录的整理,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化,不能更改原意。
六是常务会议记录应立卷归档,作为单位行政活动的重要资料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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