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按照《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参加各类学习检查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林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填写《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外出报告审批表 》,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保护中心规财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务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舱)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
正副厅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执行甘肃省统一发布的党政机关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内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党政机关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林区内部出差,应在林区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保护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旅游旺季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确需出差的,住宿费上浮100%)。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在林区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外出差,执行省政府统一发布的党政机关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省内(含白龙江林内)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党政机关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按照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含林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避免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规财和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规财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到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2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规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林管函〔2014〕85号)、《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提高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的通知》(白林管便函〔2017〕52号)、《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调整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林区内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办字〔2019〕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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