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按照《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甘肃省委进一步加强全省性会议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中心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林区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保护中心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以保护中心党政工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单位及保护中心机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党代会、全林区年度工作会议、职代会等。
二类会议。是保护中心召开的各业务会,如全林区护林防火会、业务年报会等常规性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由保护中心党委、行政批准。
二类会议,保护中心机关主办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保护中心主任审批。
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会议审批时,应在会议审批单上填写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审批单报办公室备案。
凡上级单位来林区检查调研工作、考核干部等需要召开的会议,保护中心机关研究日常工作,不额外产生费用的不在分类审批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 会议天数、规模和地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保护中心党委、行政批准天数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
第七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12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参会人数的15%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6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一般不要求保护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参加会议人数的10%以内。
司机人数另计。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应当切实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会议,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会议室、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线上会议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行〔2023〕32号)执行。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和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林区内部会议住宿费用由参会单位按标准核销,其他费用由主办方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由规财部门根据会议审批单、通知、计划、参会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依据核拔,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在兰州召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一类会议 | 240 | 130 | 100 | 470 |
二类会议 | 210 | 110 | 80 | 400 |
三类会议 | 210 | 110 | 60 | 380 |
林区基层单位所在地会议住宿费在不超过兰州定额标准内由原单位据实核销,其他费用按兰州定额标准执行。会议所在地的参会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各类会议费用均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有条件的以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尽量避免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纪律。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会议主办方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保护中心规财、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林区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
会议主办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规财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白林管函〔201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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