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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

作者:添加时间2025-03-24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部门包括专案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

一、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单位的主要领导联系;

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纪律审查措施,严格纪律审查措施使用条件、使用权限、使用时限和审批程序;

三、不准泄露纪律审查工作中的秘密,扩散证据材料或私自留存相关资料,与审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私下联系;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纪律审查情况;

五、不准隐瞒或者擅自处置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新的问题线索;

六、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对象,严禁侮辱人格;

七、不准接受被审查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被审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八、不准违反涉案款物管理有关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九、不准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违反回避制度;

十、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等私下联系和交往,接受宴请和

礼品。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