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共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保护中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受保护中心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纪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第一章 议事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中心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保护中心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保护中心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讨论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保护中心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通过保护中心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四)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保护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分析保护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方面的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保护中心纪委职能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八)讨论研究保护中心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上级纪委或保护中心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会议规则和程序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纪委全体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非涉密)应在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章 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复议。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保护中心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保护中心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保护中心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