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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委工作证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添加时间2025-03-19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纪检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纪委监委工作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结合白龙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纪委”、直属单位纪委及纪检机构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护中心纪委工作证是纪检人员身份和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工作证并主动出示。

第四条 工作证发放范围为保护中心纪委机关、直属单位纪委及纪检机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工作证应当印有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编号、单位、职务、二维码、发证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工作证按照一人一号编排,编号规则为“缩略字母+3位数”组成。

编号字母:“JG”代表保护中心纪委机关,“ZS”代表直属单位纪委或纪检机构。

编号数字:编号按照“JG”、“ZS”分别从001号始,按单位或干部顺序确定,编号与人员相对应。

第七条 工作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由申领单位或部门收回证件,交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工作证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制度,严禁超范围发放。

第九条 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任职通知或审核的纪检干部信息,统一制发工作证并备案。

第十条 申领或补办工作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向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审核纪检干部信息后,由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工作证,交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备案和统一处理:

退休;

调离保护中心纪委机关、直属单位纪委或纪检机构纪检岗位;

辞去公职;

被停止执行纪检工作;

证件有效期满;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十二条 工作证须认真填写单位或部门、姓名、职务,附带近期免冠一寸证件照片,并需加盖保护中心纪委印章方为有效;工作证二维码扫描信息与以上信息相符。

第十三条 申领单位或部门对工作证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或部门纪检人员工作证使用情况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证件,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工作证遗失、被盗、被抢,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或部门,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报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备案,再按程序申请补办工作证。

工作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备和申请补办,并将原损坏工作证交回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工作证,不得将工作证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擅自制作、乱发工作证、假公济私、滥用工作证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护中心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