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甘肃省白龙江林区纪检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审理工作,是指保护中心两级纪检机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纪律审查移送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原则及程序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所做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审议的原则;
(四)坚持提级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机构案件审理室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纪检机构案件审理室依纪依法对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审理。主要审理下列案件:
(一)两级纪检组织自办案件;
(二)上级交办的案件;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移送的需要审理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下列材料:
(一)纪委副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审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涉案财物有关的手续、材料等;
(六)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审查组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三章 审 核
第七条 审核的内容:
(一)对实体性内容的审核。
1、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2、涉嫌违纪事实、主要情节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证据间能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4、涉嫌违纪性质认定及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条款适用是否准确;
5、党纪处分意见是否恰当。
(二)对程序性内容的审核。
1、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中的报告、审批、通知等材料是否完备规范;
2、采取审查措施的审批材料是否完备规范;
3、证据收集、调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4、涉案财物相关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第八条 审核的程序:
(一)指定承办人。
受理案件后,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受理同级党委委员违纪案件后,审理组应在3日内起草案件简要情况,纪委副书记审核,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以案件审理室名义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报告。
(二)制作阅卷笔录,主要记录:
1、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情况;
2、案件来源;
3、领导批示;
4、办案程序;
5、违纪事实;
6、定性意见;
7、涉案财物情况;
8、对被审查人的处理建议;
9、阅卷意见。
(三)审理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经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同意,可征求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审理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纪委副书记审批后,应当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谈话应当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制作谈话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案件审理室应予支持配合。
审理谈话包括以下内容:
1、核对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逐项核对和认定违纪事实;
3、听取申辩意见;
4、了解审查过程是否依纪依法;
5、询问对组织审查处理的意见;
6、对审查人进行纪法教育;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在审理谈话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审理组应当向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及时报告。
(五)提交审理组研究。
审理组成员应在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的基础上,重点对各自分工负责的部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理意见,提交审理组集体讨论。讨论情况应形成记录,并由审理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四章 审 议
第九条 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
(一)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二)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三)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议结果的处理:
(一)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逐项列明需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提取的证据,经纪委副书记审核,报纪委书记批准后退回审查承办部门重新调查。
对基本事实清楚,但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逐项列明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经纪委副书记批准后,可以退回审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重新调查或者补证后,审查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补证情况及相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室。对补证有困难,或者难以补证的事项,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案件审理室认为仍达不到认定标准的,应当提出充分的依据和理由,经纪委副书记批准后,向审查承办部门反馈。
(二)处理意见等方面有重大分歧的,必要时召开由双方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决定。经协调会议研究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纪
委全委会会议审定。
(三)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违纪需要继续调查的,或者被审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要审查承办部门补报说明的,由审理组提出意见,案件审理室集体讨论,经纪委副书记审核,报纪委书记审批后,可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案件审理室应当立即恢复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审理室应当形成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应当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审查简况,主要违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被审查人态度和认识、审查承办部门意见,并提出党纪处分、问责建议、纪律检查建议。
审理报告违反党纪部分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审查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对其违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概括描述和评价。
第十二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批 准
第十三条 案件的批准。
案件审理室应当对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形成提请纪委书记会议审议的请示,经纪委副书记、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请审议。
被审查人为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县处级正职的,需先征求同级党委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意见后,提请保护中心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被审查人为保护中心党委管理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下人员的,提请纪委书记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执 行
第十四条 处分的执行。
对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使用党委文号。
第十五条 执行的程序。
案件经纪委书记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室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办理如下手续:
(一)由保护中心纪委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室负责起草批复,经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二)由保护中心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报纪委书记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三)由保护中心纪委直接作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委托有关党组织或机构宣布执行;
(四)对需报保护中心党委或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林草局纪检组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纪委;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需向保护中心党委或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林草局纪检组备案的,由案件审理室起草备案报告。
(五)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在接到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一份,被处分人要在处分决定书附页上签写意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组织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审理案件的特殊程序
第十七条 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室和审理人员经批准在案件审查阶段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室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任何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2、对涉嫌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
3、问责案件时限要求紧急的。
(二)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程序:
1、需要提前介入的,审查承办部门应于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与案件审理室沟通,案件审理室应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提前介入条件的,经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不符合条件的,由案件审理室商请审查承办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
提前介入审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涉嫌违纪案件时,应向上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报告。
2、提前介入审理主要就违纪事实、证据情况、行为定性和审查走向做出基本判断,对有关程序和手续提出意见,经纪委副书记批准后反馈审查承办部门。审查承办部门应当对案件审理室所提意见建议及时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申诉复议复查案件的审理。
(一)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构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二)案件审理室成立复查复审组,调阅原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保护中心纪委书记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八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九条 保护中心两级纪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选派具有坚强党性原则和优良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护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