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白龙江林业区两级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护中心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三)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四)主动作为、守正创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护中心纪委,各直属单位纪委及党委(党总支)。
第二章 监督对象
第五条 日常监督做到对监督对象全覆盖,聚焦“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六条 监督检查对象:
(一)党组织、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
(二)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林区两级党委在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纪检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监督责任,加强对制度执行、决策落实、履职尽责、行使权力等情况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严格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两山理论”。
(二)监督党组织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按准则开展党内工作和活动,按准则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按准则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落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民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情况;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面,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重点工作,及时请示报告、认真负责担当;
(四)监督党组织扎实推进和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深入整治靠林吃林、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虚报产值、人事管理混乱、盲目投资等问题;落实保护中心重大决策部署和执行制度等情况;
(五)监督党组织落实《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一体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监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督查巡视巡察、上级督察(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监督党组织认真执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聚焦政治信仰、政治领导、政治能力,扎实开展党的政治建设;开展政治生态评估研判,实现精准“画像”;抓紧抓实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七)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整治“四风”问题等情况;
(八)监督党组织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选人用人规定情况;
(九)监督两级党组织依规依法设置机构,完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全面梳理权力事项,重点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情况;
(十)监督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八条 强化监督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
(一)调查研究。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聚焦监督职责、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等情况,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跟进督查督办;
(二)明察暗访。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实地查看、电话查询、抽查询问、核对记录、调阅工作台账、查看财务资料等手段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情况,从严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和违规操办婚庆事宜等问题;
(三)谈话函询。对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运用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咬耳扯袖,该纠正的督促纠正;
(四)检查抽查。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中心党委的决策部署等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部署和落实情况;
(五)开展专项整治。围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并实施,同时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开展自查自纠;
(六)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纪检机构负责人参加同级党委的有关会议,列席所在单位有关会议以及研究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围绕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表决权;
(七)问题线索排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程序,受理和接收相关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查处损害林区职工利益的问题;
(八)过程监督。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所在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过程监督。纪检机构应当就所在党委管理人员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做好“廉洁回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九)巡察监督。把监督检查作为巡察工作重点,查找偏差,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
(十)严肃问责。充分运用问责利器,对履职尽责不到位、虚假落实、避重就轻、逃避监督等问题,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问责处置,以严格执纪倒逼责任落实;
(十一)提出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检建议,并跟进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九条 建立横向沟通机制。建立保护中心党委统一指挥,纪检、组织人事、内部巡察、内部审计、宣传网信等相互配合、沟通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资源整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成监督效能。
第十条 建立同向发力机制。立足协助党委抓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与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日常密切沟通交流机制和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党纪政务处分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第十一条 建立评估反馈监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定期对机关各部门、下级单位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向相关单位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进督查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护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